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高明辖区江河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活动的通告
主动公开
明府字〔2017〕56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高明辖区
江河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活动的通告
为保护我区江河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我区饮用水源质量、水上交通及河堤安全,确保防洪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4—2023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338号)关于“佛山市辖区江河水域滩涂禁止从事渔业养殖活动”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再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区辖区江河水域滩涂禁止一切渔业养殖活动。对以网箱、渔排或其他形式在江河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活动的当事人,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对其渔业养殖设施依法予以清理。
特此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