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说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说明
各党总(支)部:
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是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党规的一件大事。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镇党费收缴的要求、标准和方法,根据《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以及无锡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口径》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就党费收缴工作有关口径明确如下。
一、党费交纳的基本要求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做到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
2、按时。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
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二、党费交纳比例
党员(不含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党费计算基数和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主要包括镇机关在职党员、驻镇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在职党员。
(2)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
(3)企业人员中的党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工资。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无法区分工资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的企业党员,也可以其每月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数作为党费计算基数。
(4)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的收入,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但自愿交纳者不限。
(5)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项目的余额。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5、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6、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7、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关于***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交纳党费,是预备党员应尽的义务。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准以前,仍要交纳党费。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党费不退还本人。
9、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仍然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上级党组织审批期间,由于处分决定是否有效尚未确定,所以仍应交纳党费;对已开除党籍的,不再交纳党费。
10、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党费收缴注意事项
1、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提前预交党费后,因党员收入增加应当提高交纳党费标准的,在党员下次交纳党费时应补交差额部分。
2、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3、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4、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5、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中共杨巷镇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