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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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9日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检验我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性能,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定于2016年9月18日在全区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警报试鸣范围:在全区已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区域统一实施同步试鸣。
二、警报鸣放起止时间及信号种类:于北京时间2016年9月18日11时0分至15分,依次鸣放防空袭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和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3种警报信号。
三、防空警报鸣放期间:全区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活动照常进行。
四、警报试鸣的具体工作:由新区民防办组织实施。
深圳市光明新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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