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府〔2013〕5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2年8月1日以粤国土资(建)函〔2012〕16号文批复我市,同意征收集体土地25.9114公顷(折合388.672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揭高速公路汕头市金平区段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金平区月浦街道月浦社区居民委员会“沙园片、双溪嘴片、港头片、咸洋片”;沟南社区居民委员会“面前园片、后沙园片、王厝围片、沟洋片”;湖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堤脚片”地段,土地地类为:农用地22.4115公顷(耕地19.9343公顷,农田水利用地0.1106公顷,养殖水面0.6067公顷,坑塘水面1.7599公顷);建设用地3.4999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分别为:金平区月浦街道月浦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21.901公顷(折合328.516亩);金平区月浦街道沟南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3.5302公顷(折合52.953亩);金平区月浦街道湖头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0.4802公顷(折合7.20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被征地村(居) | 面积 (公顷) | 征地补偿总额 (万元) | 其中(万元) | |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 | |||
月浦社区居民委员会 | 21.901 | 8492.4843 | 2890.9408 | 5601.5435 |
沟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 3.5302 | 1141.7527 | 465.98*** | 675.7663 |
湖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 0.4802 | 69.9936 | 63.38*** | 6.6072 |
1.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按《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置用地采用划留集体土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款总额为9704.2306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款均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还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划留集体建设用地3.8867公顷(折合58.3亩),具体划留用地地点以市城乡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金平区月浦街道月浦、沟南、湖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465093、88312772。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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