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有关单位:
《龙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
龙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
责任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落实两级执法、多级管理、部门联动、共同责任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查违工作体制,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根据《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试行)》(深办发〔2012〕2号),结合龙华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实事求是;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落实责任,奖惩结合;
(四)定性定量,逐级考核。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龙华新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对考核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强化问责机制。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考核组。考核组由组织人事局、纪检监察局及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规划土地与建设行业专家及媒体记者共同组成,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六条 龙华新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查违办)协助考核组具体开展考核工作,包括日常事务处理以及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报送和建立考核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七条 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的考核对象为:各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经济服务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龙华自来水公司、观澜自来水公司、龙华供电局等相关部门及单位。
第八条 各办事处对辖区内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相关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履行相应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考核对象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职责为:
(一)各办事处
1.负责完善本辖区的查违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检查,组织安排规划土地监察中队进行日常巡查,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以新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名义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新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名义对辖区内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承办上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协助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的查处、整改、迎检工作。
3.依职责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
4.积极做好辖区内因查违引发的社会维稳工作。
5.在辖区内开展城市规划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1.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辖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做好部门联动和司法衔接工作。
2.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辖区内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
3.制定新区查违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查违工作分工,引导、监督、建立、完善各级查违队伍,做到多级管理,分级控制。
4.负责辖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机动巡查和重点巡查,指导、检查、督促各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中队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
5.负责新区范围内的部、省、市卫片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查处、整改和迎检工作。
6.负责领导批示、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开展跨办事处重大执法行动;负责辖区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和协调处理,组织重大案件会审。
7.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协调各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
8.组织开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相关业务培训。
(三)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
1.负责协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辖区范围内国有储备用地,及时发现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出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通报规划土地监察机构。
2.为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具体包括协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涉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开展土地权属情况、规划情况、建设手续办理情况等核查工作,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3.依职责配合开展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工作。
(四)经济服务局
1.配合开展管辖范围内的农业保护用地、变电设施用地、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等管理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应及时通报、协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制止及清理。
2.协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案件的查处。
3.负责监督管理供电部门依法供电工作,禁止向违法建筑施工提供电力接驳;负责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违法建筑盗窃城市电能的违法行为。
(五)城市建设局
1.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正办理施工报建或提前介入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的,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
2.负责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对承接无施工许可手续或超越施工资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3.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等土地的监管工作,发现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通报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协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查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案件。
4.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完善新区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混凝土的相关规定,禁止向违法建筑施工单位供应混凝土。
5.依职责开展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相关工作。
6.负责监督管理供水部门依法供水工作,禁止向违法建筑施工供水。
(六)城市管理局
1.负责对城管部门辖区范围内公园、绿地、林地等巡查监管,对非法侵占公园、绿地、林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通报、协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制止及依法处理。
2.协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查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案件。
(七)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1.在法定职责范围依法参与查违行动,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阻挠执法和暴力抗法的行为,对于违法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中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3.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合法建筑物和做好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中相关消防工作。
4.依职责开展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工作。
(八)龙华自来水公司、观澜自来水公司
1.不得向违法建筑施工工地供水。
2.负责及时制止和配合查处违法建筑私自接水的违法行为。
3.加强转供水管理,禁止向违法建筑的施工工地供水,对发现的违法转供水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请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4.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拆除清理联合执法行动。
5.对未提供合法房产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且首次申请用水的建筑物,不予办理供水手续。
(九)龙华供电局
1.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变电设施用地、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等管理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应及时通报、协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制止及清理。
2.不得向违法建设施工工地供电。
3.加强转供电的管理,禁止向违法建筑的施工工地供电,对发现的违法转供电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请供电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4.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拆除清理联合执法行动。
5.对未提供合法房产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且首次申请用电建筑物,不予办理供电手续。
第五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考核内容为考核对象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职责情况:
(一)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行政执行情况;
(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组织保障情况;
(三)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执行成效情况。
第十一条 新区查违办组织拟定相关配套文件,并可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对配套文件进行更新调整。
第六章 考核组织
第十二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十三条 考核组于每年初步确定考核具体任务和目标要求,并下达各被考核单位。
第十四条 考核采取自查、检查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对象对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提交考核组。
第十六条 考核组依据卫片执法、巡查举报和案件办理等信息对考核对象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考核组依据自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记录、评审考查意见及其它考核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形成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名额为考核对象数量的15%,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排序确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完成年度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重点任务的;
(二)因不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引发群体事件,经查实确属相关部门过错的;
(三)因未履行部门职责或履职不力,致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侵占基本农田的;
(五)管辖范围内发生侵占水源保护区导致水源污染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一)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
(二)依法履行职责到位情况未达到上级要求的;
(三)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纠正率低于市政府绩效考核标准的;
(四)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
(五)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
(六)违反城市规划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八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束后,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抄送新区纪工委、纪检监察局、组织人事局及考核对象主管部门,作为对考核对象及其领导干部评价、奖惩的依据。
考核对象可根据考核结果和责任分工,对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适当奖惩。
考核结果应在新区一定范围通报或公布。
第二十二条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建议当年不予提拔且不得参加当年的综合评优活动。
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建议对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调整工作或转任非领导职务。
上述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对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撤职。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领导小组就存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被考核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考核组,由考核组组织整改验收。
第二十五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对象在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涉嫌违纪或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绩效、公务员考核中涉及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内容的,应参考本考核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被考核对象应自觉履行查违工作共同责任,将开展和配合查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中。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龙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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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
共同责任考核工作规程(试行)
为做好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新区各责任单位在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中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根据《龙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龙华新区查违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指标体系及说明
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分二级设置。一级指标3个,分别为行政执行、组织保障和执行成效。一级指标保持相对稳定,并下设14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可根据本年度龙华新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计划和上年度考核结果适当调整。考核工作通过二级指标进行具体的指标评分,其中行政执行类、执行成效类二级指标的得分由规划土地数字监察平台系统数据采集计算结果自动换算;组织保障类二级指标的得分由考核组进行考核评定。指标体系的总体框架详见附表1。
二、责任单位考核内容及评分方式
责任单位分为三类:新区直属(市属驻新区)各部门;各办事处和市政服务企业。
新区直属(市属驻区)部门包括: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经济服务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各办事处包括:观澜办事处、大浪办事处、龙华办事处、民治办事处。
市政服务企业包括:龙华供电局、龙华自来水公司、观澜自来水公司。
考核得分(100分)依据该单位相应的考核指标得分求和得出。在组织保障情况考核中,各责任单位需提交书面组织保障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具体考核内容及方式详见附表2。
三、考核工作操作细则
(一)考核组成员构成
考核组由组织人事局工作人员(1人)、纪检监察局及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工作人员(6人)、规划土地与建设行业专家(4人)、媒体代表(2人)等共13人组成。
(二)考核程序
《实施细则》及本考核工作规程实施后,以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次年1月为上年度工作的考核评审时间,考核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步骤一:上报相关材料(每年12月15日前)
各责任单位完成本年度考核系统数据自查整改及文件材料等统一上报工作。
步骤二:成立考核组(每年12月25日前)
确定考核组成员名单,组建考核组并进行统一培训,同时与考核组成员签订承诺书,对考核组成员的评审行为和评审时间进行约束。
步骤三:系统数据检查(次年1月5日前)
12月30日前,考核组通过比对卫星遥感影像、抽查数据库数据、审阅考核期内各类文件资料等方式对考核系统中已录入数据进行检查,并要求不符合数据统计规范的相关单位或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限期整改。
步骤四:组织保障情况评审(次年1月10日前)
考核组对各责任单位提交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并召开会议集中听取各责任单位组织保障情况陈述和答辩,现场统计公布分数。
陈述环节:各责任单位陈述时间20分钟,包括工作思路、工作举措、主观努力程度、客观因素、工作成效等。
答辩环节:答辩时间10分钟,由考核组评审团向陈述人现场提问,每个陈述单位回答两个问题。
步骤五:综合评价(次年1月13日前)
在考核组监督下,将组织保障类指标考核结果录入考核系统,并结合其他指标自动评分,生成全区各责任单位综合得分及一票否决情况,由考核组签名确认后提交新区查违办。
步骤六:审定并公布考核结果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考核组提出的考核结果意见进行审定,并将最终考核结果在新区一定范围通报或公布。
附表1 |
龙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序 号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采集报送方式及频度 |
行政 执行 行 政 执行 | 1 | 巡查发现率 | 巡查发现率=(巡查发现案件数/发现的总案件数)×100%; 巡查发现案件数是指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于初始阶段的案件数; 发现的总案件数是指通过日常巡查、举报投诉、卫片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并录入台账的案件数与通过媒体、信访,上级部门明查暗访等方式发现未录入台账的情况属实的案件数之和。 | 系统提取、实时 |
2 | 有效制止率 | 有效制止率=(有效制止案件数/发现的在建案件数)×100%; 有效制止是指对涉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核实时,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要求下及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合法用地证明等,或者三证一书等合法开工手续,并立即停工配合调查; 涉嫌违法用地的案件由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合法用地证明等;涉嫌违法建设的案件,由到场核实的执法人员根据是否堆放建筑材料或施工设备、搭建脚手架、施工队正在建设等标准予以判断。 | 系统提取、实时 | |
3 | 立案率 | 立案率=(立案数/应当立案数)×100%; 立案是指符合立案条件,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呈批表,附具相关材料,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批准,完成立案相关手续; 应当立案数是指符合立案标准的,执法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立案并录入台账的案件数。 | 系统提取、实时 | |
4 | 结案率 | 结案率=(结案数/立案数)×100%; 结案数等于告知建设行为人不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觉履行、执法部门强制执行、移送法院的数量等情况之和。 | 系统提取、实时 | |
5 | 工作配合率 | 工作配合率=(配合的案件总数/执法部门要求配合部门配合案件数)×100%; 执法部门通过去函或其他方式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制止涉嫌违法、审查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案件和执法行动。 | 系统提取、实时 | |
6 | 违法案件移送率 | 违法案件移送率=(移送案件数/应移送案件数)×100%; 结案后,由执法机关向公安、建设、监察部门移送案件,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 系统提取、实时 | |
7 | 移送案件处理率 | 移送案件处理率=(案件处理数/移送案件数)×100%; 案件处理数是指移送案件后,公安、建设、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数。 | 系统提取、实时 | |
组织 保障 | 8 | 计划落实情况 | 根据是否有年度查违工作计划、历史遗留年度处理工作计划及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考核评分。 | 检查考核评审、年度 |
9 | 综合保障情况 | 根据制度建设情况、人员落实情况、经费配给情况、科技支撑情况考核评分; 制度建设情况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的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相关 的各种制度(含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制度);查违工作的人员落实情况按抽查发现的人员未落实情况确定;经费配给情况主要考核查违专项经费年度计划制定、执行情况;科技支撑情况主要考核规划土地数字监察系统的建设、推广和运用情况。 | 检查考核评审、年 度 | |
10 | 督查联动情况 | 根据共同责任考核、督查督办制度等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考核评分。 | 检查考核评审、年度 | |
执行成效 | 11 | 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 | 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100%。 | 系统提取、半年 |
执行成效 | 12 |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比例 |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比例=(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00%。 | 系统提取、半年 |
13 |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纠正率 |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纠正率=(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纠正面积/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总面积)×100%; 纠正率考核内容为考核周期内新增违法用地的纠正情况和新增违法建筑的纠正情况;纠正率相关数据的案件线索均来自规划土地数字监察系统。 | 系统提取、季度 | |
14 |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年度处理率 |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年度处理率=(本年度已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栋数/本年度应当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栋数)×100%; 已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栋数指考核周期内已按规定处理完成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栋数; 应当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栋数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处理要求,在考核周期内应处理完成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栋数。 | 系统提取、季度 |
附表2 |
龙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内容和评分方式
单位 名称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指标 类型 | 考核分值 | 评分方式 | |
办事处 办事处 办事处 | 1 | 巡查发现率 | 考核期内在辖区范围内发现案件情况 | 客观指标 | 15 | 得分=15×巡查发现率; 巡查发现率由各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中队统计。 |
2 | 有效制止率 | 考核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制止情况 | 客观指标 | 5 | 得分=5×有效制止率; 有效制止率由各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中队统计。 | |
3 | 立案率 | 考核期内规划土地监察中队立案情况 | 客观指标 | 5 | 得分=5×立案率; 立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 |
4 | 结案率 | 考核期内规划土地监察中队结案情况 | 客观指标 | 5 | 得分=5×结案率; 结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 |
5 |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纠正率 | 考核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纠正情况 | 客观指标 | 15 | 得分=15×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纠正率;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纠正率采用市查违办的统计数据计算。 | |
6 | 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 | 考核期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情况 | 客观指标 | 5 | 得分=5×(1-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 违法用地面积由新区查违办统计,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采用市查违办的统计数据计算。 | |
7 |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比例 | 考核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占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 客观指标 | 5 | 得分=5×(1-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比例);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面积由新区查违办统计,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由采用市查违办的统计数据计算。 | |
8 | 违法案件移送率 | 考核期内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情况 | 客观指标 | 5 | 得分=5×违法案件移送率; 违法案件移送率由各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中队统计。 | |
9 | 计划落实情况 | 年度查违工作计划、历史遗留年度处理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 主观指标 | 10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综合评分; 年度查违工作计划、历史遗留年度处理工作计划各5分; 评分结果分为三个档次,高:5分,中:3-4分,低:0-2分。 | |
10 | 综合保障情况 |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经费配给、科技支撑情况 | 主观指标 | 16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综合评分;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经费配给、科技支撑情况各4分; 评分结果分为三个档次,高:4分,中:2-3分,低:0-1分。 | |
11 | 督查联动情况 | 共同责任考核、督察专员制度等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 主观指标 | 6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综合评分; 评分结果分为三个档次,高:5-6分,中:3-4分,低:0-2分。 | |
12 |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年度处理率 | 考核期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进度 | 客观指标 | 8 | 得分=8×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年度处理率; 已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面积由各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中队统计。 | |
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 1 | 巡查发现率 | 考核期内辖区范围内发现案件的情况 | 客观指标 | 15 | 得分=15×巡查发现率; 巡查发现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
2 | 有效制止率 | 考核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制止情况 | 客观指标 | 10 | 得分=10×有效制止率; 有效制止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 |
3 | 立案率 | 考核期内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立案情况 | 客观指标 | 10 | 得分=10×立案率 立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 |
4 | 结案率 | 考核期内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结案情况 | 客观指标 | 10 | 得分=10×结案率 结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 |
5 | 违法案件移送率 | 考核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违法案件移送情况 | 客观指标 | 10 | 得分=10×违法案件移送率; 违法案件移送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 |
6 | 计划落实情况 | 年度查违工作计划、历史遗留年度处理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 主观指标 | 10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综合评分; 年度查违工作计划、历史遗留年度处理工作计划各5分; 评分结果分为三个档次,高:5分,中:3-4分,低:0-2分。 | |
7 | 综合保障情况 |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经费配给、科技支撑情况 | 主观指标 | 20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综合评分;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经费配给、科技支撑情况各5分; 评分结果分为三个档次,高: 5分,中:3-4分,低:0-2分。 | |
8 | 督查联动情况 | 共同责任考核、督察专员制度等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 主观指标 | 5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综合评分; 评分结果分为三个档次,高:5分,中:3-4分,低:0-2分。 | |
9 |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年度处理率 | 考核期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进度 | 客观指标 | 10 | 得分=10×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年度处理率; 已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面积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 |
市国土委龙华管理局 | 1 | 计划落实情况 | 年度查违工作计划、历史遗留年度处理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 主观指标 | 20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综合评分; 年度查违工作计划、历史遗留年度处理工作计划各10分; 评分结果分为三个档次,高:9-10分,中:6-8分,低:0-5分。 |
2 | 综合保障情况 |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经费配给、科技支撑情况 | 主观指标 | 40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综合评分;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经费配给、科技支撑情况各10分; 评分结果分为三个档次,高:9-10分,中:6-8分,低:0-5分。 | |
3 | 工作配合率 | 考核期内相关配合部门的配合情况 | 客观指标 | 40 | 得分=40×工作配合率; 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考核配合制止涉嫌违法案件、配合审查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案件数。 | |
经济服务局 | 1 | 巡查发现率 | 考核期内在农业部门管辖范围内(农用地)发现案件情况 | 客观指标 | 50 | 得分50×巡查发现率; 巡查发现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
2 | 有效制止率 | 考核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制止情况 | 客观指标 | 20 | 得分=20×有效制止率; 有效制止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 |
3 | 综合保障情况 |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经费配给、科技支撑情况 | 主观指标 | 30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情况评分;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经费配给、科技支撑情况各7.5分; 评分结果分为三个档次,高:5-7.5分,中:2.5-5分,低:0-2.5分。 | |
城市建设局 城市建设局 | 1 | 巡查发现率 | 考核期内在水务部门管辖范围内(河道、水库、湖泊等)发现案件情况 | 客观指标 | 30 | 得分=30×巡查发现率; 巡查发现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
2 | 有效制止率 | 考核期内河道、水库、湖泊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制止情况 | 客观指标 | 20 | 得分=20×有效制止率; 有效制止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 |
3 | 工作配合率 | 考核期内相关配合部门的配合情况 | 客观指标 | 20 | 得分=20×工作配合率; 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考核建设部门配合制止涉嫌违法案件的案件数、配合审查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案件数。 | |
4 | 移送案件处理率 | 考核期内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 | 客观指标 | 10 | 得分=10×移送案件处理率; 移送案件处理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案件处理数指查处的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的案件数量。 | |
5 | 综合保障情况 |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经费配给、科技支撑情况 | 主观指标 | 20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情况评分;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经费配给、科技支撑情况各5分; 评分结果分三个档次,高:5分,中:3-4分,低:0-2分。 | |
城市管理局 | 1 | 巡查发现率 | 考核期内在城管部门辖区范围内(公园、绿地、林地等)发现案件情况 | 客观指标 | 50 | 得分=50×巡查发现率; 巡查发现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
2 | 有效制止率 | 考核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制止情况 | 客观指标 | 20 | 得分=20×有效制止率; 有效制止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 |
3 | 综合保障情况 |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经费配给、科技支撑情况 | 主观指标 | 30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情况评分;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经费配给、科技支撑情况各7.5分; 评分结果分为三个档次,高:5-7.5分,中:2.5-5分,低:0-2.5分。 | |
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 1 | 工作配合率 | 考核期内配合部门的配合情况 | 客观指标 | 50 | 得分=50×工作配合率; 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公安部门配合的案件数指参与查违执法行动、配合审查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案件数 。 |
2 | 移送案件处理率 | 考核期内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 | 客观指标 | 20 | 得分=20×移送案件处理率; 移送案件处理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案件处理数指公安部门年度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结案数。 | |
3 | 综合保障情况 |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经费配给、科技支撑情况 | 主观指标 | 30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情况评分;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经费配给、科技支撑情况各7.5分; 评分结果分为三个档次,高:5-7.5分,中:2.5-5分,低:0-2.5分。 | |
龙华自来水公司 | 1 | 工作配合率 | 考核期内配合部门的配合情况 | 客观指标 | 60 | 得分=60×工作配合率; 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供水公司配合的案件数指年度实际停止违法抢建供水案件数。 |
2 | 综合保障情况 |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情况 | 主观指标 | 40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情况评分;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各20分; 评分结果分为三个档次,高:16-20分,中:6-15分,低:0-5分。 | |
观澜自来水公司 | 1 | 工作配合率 | 考核期内配合部门的配合情况 | 客观指标 | 60 | 得分=60×工作配合率; 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供水公司配合的案件数指年度实际停止违法抢建供水案件数。 |
2 | 综合保障情况 |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情况 | 主观指标 | 40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情况评分;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各20分; 评分结果分为三个档次,高:16-20分,中:6-15分,低:0-5分。 | |
龙华供电局 | 1 | 工作配合率 | 考核期内配合部门的配合情况 | 客观指标 | 60 | 得分=60×工作配合率; 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供电所配合的案件数指年度实际停止违法抢建供电案件数。 |
2 | 综合保障情况 |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情况 | 主观指标 | 40 | 得分由考核组根据书面材料情况评分; 制度建设、人员落实各20分; 评分结果分为三个档次,高:16-20分,中:6-15分,低: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