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关于海山街道小型修复整治工程项目(2012年)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014年7月30日至8月20日,我局对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海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山街道办)送审的海山街道小型修复整治工程项目(2012年)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得到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审计实施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审计过程中查阅了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及合同等资料。海山街道办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海山街道小型修复整治工程项目(2012年)经深盐发改投〔2012〕10号文批准立项,计划投资100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项目建设单位是海山街道办。工程于2012年7月1日开工,2013年10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
二、审计结果、***审计情况和审计评价
(一)审计结果
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金额为6***,625.05元。经审计,审定金额为6***,625.05元,本次决算审计无核减,详见附表。
(二)***审计情况
在对该项目的***审计过程中,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六项,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六份,送审金额合计690,820.23元,审定金额合计603,716.26元,合计核减87,103.97元,核减率为12.61%。
(三)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在投资计划执行方面,该项目计划投资100万元,实际投资66.46万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超付监理费
海景社区文化广场提升工程监理费报送金额4,729.54元,合同暂定价6,270.00元,合同约定按工程结算审定价的3.3%计取监理费,按该约定计取的监理费为4,729.54元,建设单位已付款5,000.00元,超付监理费270.46元。
建设单位应追回超付的监理费270.46元,今后在支付合同款项时应严格把关,避免超付费用。
(二)未按规定时限报审竣工决算
该项目工程均于2013年10月9日前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于2014年5月12日报审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的规定不符。
建设单位今后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整理项目决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海山街道办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
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