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建设工程施工及服务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建设工程施工及服务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珠海市香洲区建设工程施工及服务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承包发包过程公正、高效,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预防和减少腐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洲区各机关、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发包工程和购买服务,合同金额等情形符合下列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香洲区建设工程服务单位备选库(简称备选库)设施工单位备选库、服务单位备选库。
根据实际需要,各备选库分别设立不同类别的专业子库。
第四条 备选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选择施工、服务单位。
(一)办理立项的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
(二)除办理立项的项目外,单项合同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
(三)不公开招标或不集中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
(四)合同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咨询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工程策划、评估鉴定等)。
第六条 单项合同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至限额以下的非立项工程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备选库的统筹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建设工程服务单位备选库的建立与管理工作,对备选库的建立以及使用过程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施全程监督。
第二章 备选库的建立
第八条 备选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
已经入选的施工、服务单位应当签订入库协议,入库协议期限为2年,期满后重新招标建立新的备选库。
第九条 参加投标进入备选库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它证明文件;
(三)施工队伍及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有规范、健全的建设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备选库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 备选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在使用备选库前应确定工程规模、工程造价、服务合同价。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确定的方式。
每个项目随机抽取1家施工单位为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 服务单位的确定方式。
每个项目随机抽取1家服务单位为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对于保密等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部门初审并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在备选库中指定施工或服务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前款规定确定施工或服务单位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备选库以外自行确定施工、服务单位:
(一)备选库中暂无相应类别施工、服务单位或库中施工、服务单位资质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
(二)因项目具有特殊要求或因抢险救急等情形需要另行确定施工、服务单位的。
在施工库以外自行确定施工、服务单位的,报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一周内将施工、服务单位的工期与质量控制等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第四章 备选库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对入库施工、服务单位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对入库施工、服务单位建立基础档案;
(二)对施工、服务单位的服务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分析;
(三)根据服务评价提出备选库补充和调整建议。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入库单位进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服务单位应清理出库:
(一)单位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承建服务相关工程项目或已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二)在入库资格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转包、挂靠等欺骗手段通过入库评审的;
(三)在工程建设或服务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不诚实行为的;
(四)在建设主管部门、行业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查询系统中存在不廉洁记录的;
(五)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拖欠工人工资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
(七)一年内两次及以上或连续两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拒绝按中标价格承接服务工程的。其中,对拒绝承担政府部门指定的应急抢险项目的,发生一次即清理出库;
(八)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认为不符合入库要求的其他情况。
凡出现上述应清理出库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查清事实,依照本办法作出决定,并执行。
因动态调整或监管工作需要,导致备选库中各类施工、服务单位数量不足的,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原因被清理出库的施工服务单位三年内不得进入香洲区施工服务单位备选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擅自确定施工、服务单位的,应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作人员在建库及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或省市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国有企业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服务数额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