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可申请基本生活优待下月起办理
本报讯 (记者陈静莹)为切实做好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解决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凡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具有汕头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所在企业属于停产、半停产,无法提供救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包括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但已落实补救措施或已经受处理的);家庭人均月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未纳入民政“低保”救济范围的均可申请基本生活优待。申请、上报时间为2010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
《通知》指出,凡属关闭、破产企业已安置的或已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不再列入本次优待范围。职工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有较强就业能力(女40岁男50岁以下,没有重病、残疾等特殊困难)者,原则上也不列入本次优待范围。申请《优待证》包括申请、公示、审核等程序。《优待证》有效期一年,优待期为2011年1月至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