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城市更新管理办法降低拆建类更新项目启动的意愿门槛
27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郑人豪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草案)》。珠海市将改变城中旧村拆建、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拆建项目要90%以上股东或业主同意的规定,该《草案》降低了拆建类更新项目启动的意愿门槛,将表决通过的比例门槛由90%调整为三分之二以上。
据了解,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草案》共7章83条,明确了区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以及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突出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统筹、整合作用,并明确专项规划期限为五年。
《草案》规定,属于旧工业区改造为科技孵化器等市政府鼓励发展的创新型产业项目,位于海岛的城市更新项目、城中旧村更新项目以及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拆建的项目,可以突破拆建用地不得小于1万平方米的限制,实施小地块拆建更新。
同时,《草案》还鼓励城市综合服务体配置住宅,规定用地整合后规模达到5万以上的综合体项目,按用地规模比例给予计容积率建设面积的20%至25%配置公共租赁住房等住宅;对于规模较大的更新项目允许分期实施。
记者了解到,除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外,涉及商品住宅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或者向政府缴交相应费用,由政府统筹异地建设。配套建设公共租赁租房的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但应当完成装修、验收,达到可交付使用的标准。
此外,为督促实施主体加快项目进度,《草案》明确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两年内未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或超过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仍未开工的,取消原批复的规划条件和享受的城市更新优惠政策,并在批准撤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用地更新单元规划加快申报等。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