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群防群治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
法规级别: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20〕6号
信息索取号:
/2020-8285975
信息录入部门:福田公安分局
公开类型: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群防群治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福田区群防群治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大力褒奖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建立全社会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下简称福田公安分局)设立群防群治奖励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群防群治奖励的指导、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由区财政安排经费,在福田公安分局部门预算内设立群防群治奖励金项目,由福田公安分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 群防群治奖励对象:包括巡防队员、视频信息员、信息采集员、社区网格员、保安员、平安志愿者和市民群众等群防群治力量。
第五条 群防群治力量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
(一)扭送公安部A级通缉在逃人员的,按照扭送风险程度,每扭送一人奖励5000—20000元;扭送公安部B级通缉在逃人员的,按照扭送风险程度,每扭送一人奖励5000—10000元。
(二)利用视频协助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在逃人员的,每名奖励3000元;协助抓获公安部B级通缉在逃人员的,每名奖励2000元。
(三)扭送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绑架、涉***等“必破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按照扭送风险程度,每扭送一人奖励3000—5000元。
(四)被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协助破获杀人、绑架、驾车抢劫、盗抢汽车、重大入室盗窃和操纵妇女卖淫等七类严重暴力性、团伙性、系列性案件的,每扭送一人奖励3000—5000元。
(五)扭送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每扭送一人奖励1000元。
(六)扭送的嫌疑人依其犯罪事实应当刑事拘留,但由于疾病、年龄、怀孕等原因而无法对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奖励1000元。
(七)扭送的吸毒嫌疑人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扭送一人奖励1000元。
(八)扭送的嫌疑人被行政拘留的,每扭送一人奖励600元。
(九)扭送的嫌疑人依其违法事实应当行政拘留,但由于疾病、年龄、怀孕等原因而无法对嫌疑人执行行政拘留的,奖励600元。
(十)主动发现电信诈骗行为并拦截成功,由福田公安分局认定后给予奖励,其中成功拦截10万元金额以下的奖励300元,拦截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元,拦截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元。
(十一)利用视频实时发现案件发生或嫌疑人出现,主动介入快速联动,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1000元。如是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绑架、涉***涉爆、驾车抢劫、盗抢汽车、重大入室盗窃和操纵妇女卖淫等案件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2000元;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的,每名奖励600元,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名追加奖励400元。
(十二)利用视频排查分析涉案图像,结合其他信息化手段和侦查方法综合研判,掌握重要线索破获案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1000元。如是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绑架、涉***涉爆、驾车抢劫、盗抢汽车、重大入室盗窃和操纵妇女卖淫等案件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2000元;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的,每名奖励600元,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名追加奖励400元。
(十三)利用视频掌握嫌疑人清晰样貌和作案过程等视频资料,并附在案卷中作为证据使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1000元。如是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绑架、涉***涉爆、驾车抢劫、盗抢汽车、重大入室盗窃和操纵妇女卖淫等案件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2000元;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的,每名奖励600元,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名追加奖励400元。
(十四)利用现场痕迹信息协助直接破案的,每破一宗案件,对信息采集员奖励300元。对协助提取到现场痕迹物证的信息采集员,奖励200元。对协助实施比对的检验鉴定信息员奖励100元。
利用现场痕迹信息协助必破命案和市级以上督办案件的,每破一宗案件,对信息采集员奖励3000元。对协助提取到痕迹物证的信息采集员,奖励2000元。对协助实施比对的检验鉴定信息采集员奖励1000元。
(十五)社区网格员通过出租屋登记工作,掌握嫌疑人落脚点等重要线索协助破案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1000元。如是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绑架、涉***涉爆、驾车抢劫、盗抢汽车、重大入室盗窃和操纵妇女卖淫等严重暴力性、团伙性、系列性案件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2000元;每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一人奖励600元。
提供信息协助破获重特大案件,受到上级通报表扬的,每抓获一人追加奖励3000元。
(十六)群防群治力量扭送或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每名追加奖励1000元;经法院审理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每名再追加奖励1000元。
(十七)在重点工作、专项工作、安全防范、维稳、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救死扶伤、好人好事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群防群治力量,经审核确认,可以按贡献程度,给予500—5000元不等的奖励;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按贡献程度,给予5000—20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群防群治奖励由福田公安分局派出所等基层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由福田公安分局审批。群防群治力量等认为自己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福田公安分局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核,确保群防群治奖励金依法、及时发放,充分调动群防群治力量的工作积极性。
第八条 福田公安分局等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介加强宣传,广泛动员群防群治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
第九条 群防群治奖励申请、审批等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或私自占有奖励金,违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经办单位应当加强奖励金发放工作的档案管理,受奖人的受奖记录可作为群防群治力量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田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1年4月18日颁布的《福田区群防群治奖励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