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统计失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统字〔2019〕12号
珠统字〔2019〕12号
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计算中心、普查中心、社情民意中心:
《珠海市统计失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统计局
2019年4月11日
***
珠海市统计失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统计诚信意识,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为珠海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信用环境,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辖区范围内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三条 统计失信企业认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珠海市统计局、各行政区统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各功能区统计机构发现企业存在失信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珠海市统计局,由珠海市统计局按本办法启动认定程序。
第五条 统计失信企业分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六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珠海市统计局、各行政区统计局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并建立企业统计信用档案制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一年之内迟报统计资料1次(含)以上;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一年内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1次(含)以上;
(三)一年内迟报统计资料3次(含)以上;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条 珠海市统计局、各行政区统计局统计专业工作人员在收集统计报表、统计数据核查等过程中发现企业具有以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情形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并填写《统计失信企业认定审批表》(***1)报所在局法制部门审核。各相应法制部门应在接到以上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可再次对相关资料进行实地复核,并把相关材料和认定意见报请审批。珠海市统计局、各行政区统计局在统计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统计失信行为的,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填写《统计失信企业认定审批表》(***1),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报完成审批。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可要求再对相关资料进行实地检查复核一次,并延长审批期限至20个工作日。
拟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的,由珠海市统计局、各行政区统计局分管法制局领导审批;拟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由珠海市统计局、各行政区统计局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应当作出《统计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模板见***2)。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和严重实现企业的,应在认定决定书中向被认定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的,由认定机构向企业出具《统计失信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模板见***3),适时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企业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珠海市统计局、各行政区统计局应启动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统计失信的企业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珠海市统计局、各行政区统计局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珠海统计信息网、珠海市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各行政区政府网站等信息公示平台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失信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
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五条 珠海市统计局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统计失信企业认定审批表
2.统计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
3.统计失信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
***1
***2
统计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信用异常)
珠统信认字〔20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局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统计失信情形: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你单位行为已涉嫌违反统计法,我局已将你单位列为统计执法重点监督对象。请务必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如再次出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理;存在统计严重失信情形的,单位信息将被纳入征信系统,对征信、年审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44部委《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如对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统计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一般失信)
珠统信认字〔20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局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统计失信情形: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如果不服本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书的执行。
年 月 日
统计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严重失信)
珠统信认字〔20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局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统计失信情形: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如果不服本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书的执行。
年 月 日
***3
责令改正通知书(一般失信)
珠统责改字〔20 〕 号
(企业名称):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统计失信情形:
年 月 日,我局将你单位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并公示,单位信息已被纳入征信系统,对征信、年审造成负面影响。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统计失信行为进行改正。如再次出现统计失信情形,政府相关部门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44部委《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对你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统计失信行为进行改正。如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我局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如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如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请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及今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举措书面报告我局(通过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责令改正通知书(严重失信)
珠统责改字〔20 〕 号
(企业名称):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统计严重失信情形:
年 月 日,我局将你单位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并公示,单位信息将被纳入征信系统,对征信、年审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44部委《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统计失信行为进行改正。如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我局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如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如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请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及今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举措书面报告我局(通过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