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交福田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加强我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的收取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深府[2006]4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及《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取与追缴工作。现将专用基金缴交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交对象及范围
凡在福田区行政区域内,自1994年11月1日以后至2006年3月13日之前竣工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开发建设单位应到福田区建设(住宅)局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申报缴交;但单一产权的房屋(包括个人自建私房)除外。(注:2006年3月13日以后竣工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到市国房局申报缴交。)
二、缴交标准
专用基金缴交标准按《管理规定》中第九条执行,有关计算基数按《实施意见》第二条执行。
2006年3月13日前竣工房屋项目缴交专用基金的标准
1、对1994年11月1日至1999年6月30 日间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按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执行;
2、1999年6月30日以后至2006年3月13日之前竣工交付的项目,按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执行。
(注:房屋竣工交付的具体时间界限以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房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办理缴交专用基金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一)深圳市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申请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建设工程结算单(原件1份)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及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原件1份)
(八)房地产证(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福田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向开发建设单位下发《关于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通知》;
第二步:开发建设单位收到《关于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深圳市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三步:福田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1、初审符合规定的,出具《深圳市福田区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业务受理回执》;受理期间,经审核,材料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发放《福田区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业务办理告知》,请予以更正,并重新办理;
2、初审不合格的,不予以受理。发放《福田区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业务受理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告知规定时间内,请予以更正,并重新办理;
第四步: 基金管理中心在15天内办理完毕;完成审批的项目发放《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通知书》;
第五步:开发建设单位收到《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通知书》后,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将通知书上载明的款项交至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银行专户和指定的银行帐号;
第六步:开发建设单位凭银行进帐单及受理回执到基金中心开具付清证明书。
五、办理缴交手续的时间和地点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受理申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受理地点:
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政府大楼2712B(福田区建设局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
六、表格
《深圳市交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申请表》表格,进入http://www.szpl.gov.cn/,查找便民服务?物业管理相关?即可《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申请表》
七、业务咨询电话
福田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755-82918434
深圳市福田区建设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