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登记如何申请
一、申请条件
以下尚未取得户籍身份,姓氏姓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时父母双方或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的婴儿,可随本市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1类.本市出生不满6周岁或市外出生不满1周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真实齐全;
2类.本市出生已满6周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真实齐全;
3类.国(境)外出生,已持有《办理户口通知》的婴儿;
4类.市外出生已满1周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真实齐全;
5类.《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亲或父亲一方信息(不论出生地和婴儿年龄)。
高校学生婴儿在非高校集体户的父(母)一方户籍地申报;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婴儿(外)祖父母户籍地申报。
二、申请材料(材料复印要求与派出所直接办理的要求相同)
1.《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不需填写,受理后需申报人签名确认);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收取副页);
3.婴儿父母(申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父母当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婴儿具有以下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双(多)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照一张;
(2)国(境)外出生的提供《办理户口通知》、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婴儿及其父母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现役军人(含女士官)子女的提供父(母)军官证或士官证、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或证件存疑的,提供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婴儿出生医学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说明。亲子关系真伪存疑,申报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需进行亲子鉴定;
(6)婴儿随直系长辈血亲、收养人姓氏、继父母姓的,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材料,以及直系长辈血亲、收养人、继父母户口簿或《常住登表等》等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7)高校集体户学生婴儿随(外)祖父母或祖父母申报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8)三周岁婴儿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疫苗接种本、学(园)籍档案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1.1类申请向派出所窗口申报,现场登记。2-5类申请向申报人户籍地派出所窗口申报,现场审核受理签发《户政业务受理回执》(2-3类15个工作日内审结,4-5类25个工作日审结)。双(多)胞胎婴儿需到场面视,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需双方共同到场(确无法到场的应提供公证书)。
2.申报人收到办理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婚姻法律文书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登记。申请人6周岁以上,符合条件或自愿申领身份证的,登记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检测回执》和身份证照片2张同时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