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乡
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2002年9月23日)
深府〔2002〕169号
2002年5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今后规划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知》对于进一步强化规划对城市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深圳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颇具规模的现代化城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在高速发展中也积累和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土地资源、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后备资源紧张;一些地方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违背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低水平重复建设;个别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纵容姑息违法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不足,违法建筑屡禁不止;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城市规模快速增长的需要。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区、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紧密联系我市实际,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作为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同时,要始终坚持城市规划的大局观念,控制城市建设的合理规模,完善规划制定、规划决策和规划实施体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特区外城镇规划建设水平
(一)各区、镇政府要按照"一市多城、众星拱月"的规划布局,认真组织实施本区域卫星新城的规划与建设。要提高建设水平,带动特区外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促进全市城市质量的整体提高。同时,要加强全局观念,注重区与区之间、镇与镇之间基础设施的协调发展,合理安排布局和建设时序,防止基础设施低效率重复建设。
(二)切实加强宝安、龙岗两区的土地管理,依法推进特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国有化进程,加快国有土地的储备工作。各区、镇要按照规划控制建设规模,坚决制止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消化闲置用地。大力推行集约开发,特区外工业区和旧村必须由区、镇按照规划组织连片开发和改造,实行"工业入园、农民上楼"。
(三)深化农村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宝安、龙岗两区要适时开展试点工作,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带和卫星新城等城市总体格局的调整,深化镇、村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快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方式,走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的道路。
三、抓紧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引导城市建设有序进行
(一)加紧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加强规划对城市发展的综合调控作用。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2003年7月1日前组织完成我市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各区、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并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二)要将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制度化、规范化。近期建设规划要紧密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合理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规模、重点建设项目和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三)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的安排必须以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各部门、各区、镇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统一协调。凡与近期建设规划不符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得立项,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规划和用地手续。
四、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保障规划实施
(一)规划主管部门要抓紧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确定,完善以法定图则为核心的"三层次五阶段"规划体系。法定图则层次以上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将重点放在建设规模、控制范围、用地布局、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对下层次规划的控制指标等方面。法定图则要在坚持用地功能、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强制性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加快技术规定等支撑体系的建设。
(二)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必须执行。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后,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专题报告,依法定程序公示、报批。
五、加强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严格规范建设项目管理
(一)强化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大力加强规划的综合调控力度。各部门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各类开发区、度假村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并严格控制。
(二)树立严格按规划办事的意识。必须根据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各区、镇招商引资应对项目进行选择,既要符合产业政策也要符合城市规划,严格限制高能耗、污染重的项目。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两证一书"制度。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选址意见。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规划选址意见。不得搞先建后报或边建边报等"三边"工程。因特殊情况,项目选址与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并按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四)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地区内的建设活动,坚决制止侵占水源保护区、公园绿地和组团绿化隔离带等违法建设行为。凡涉及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报批。
六、加强规划民主决策,强化公众规划参与
(一)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的运作。继续完善规划委员会的规章制度,优化审批程序,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在规划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规划委员会的运行效率。
(二)进一步深化规划民主化进程。提高市民参与规划的意识和积极性,拓宽参与渠道,健全对话途径,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继续坚持规划公示、公开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凡对城市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应进行公开展示;对事关群众利益的规划审批,有条件的可采用听证制度。
七、广泛开展规划宣传,做好规划培训工作
(一)以贯彻落实《通知》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城市规划和市情教育。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配合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自觉遵守城市规划、依法进行城市建设的良好社会风尚,增强社会公众的规划观念和法制意识。
(二)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制度,在干部培训工作中增加对规划知识的培训。要组织好对区长、镇长、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的规划培训工作。
(三)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职位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行政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八、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市政府定期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对全市各区、镇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严重违反规划的典型要公开曝光。
(二)坚决制止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齐抓共管、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彻底整治各类违法违章建筑。落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两个规定",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的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三)落实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把遵守规划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国土管理的决定》(深发〔1998〕23号),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辖区及部门管理负责制。重点查处和纠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违规操作和越权审批的行为。对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