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2014年度法规实施情况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有关工作安排,现将我委2014年法规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度法规实施情况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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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度法规实施情况
2014年,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较大市法规包括:《深圳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一、《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实施情况
(一)负责实施的法规名称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法规是否实际执行
2013年9月份启动深圳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并于2014年1月初提交人大进行审查和批准。
(三)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1.主要职责及实际履行情况
根据《规定》,市政府负责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委牵头起草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具体编制2014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我委按照《规定》,按时完成了政府投资计划初审、报批、下达等各项工作,具体包括:一是按时向市人大计划预算委提交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预审的相关材料,认真参加了市人大计划预算委组织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审查。二是2014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2014年1月初提交市人大之后,积极配合市人大计划预算委等部门工作,促使市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顺利审议批准该项计划。三是我委及时组织了2014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工作,并将计划下达情况同步报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备案。
2014年中,根据年度政府投资执行情况,我委启动了2014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工作,于2014年8月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
2.行政许可的执行情况:《规定》中无涉及我委的行政许可事项。
3.非行政许可的审批的执行情况:《规定》中无涉及我委的非行政许的审批事项。
4.行政处罚标准的制定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规定》中无涉及我委的行政处罚事项。
(四)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无。
(五)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深圳市法规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法规实施单位对上述情况采取的立法措施:无。
(六)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无。
(七)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无。
二、《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实施情况
(一)负责实施的法规名称
《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以下简称“《鉴证条例》”)
(二)法规是否实际执行
《鉴证条例》于2002年4月26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7月25日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本条例仍正常执行。
具体实施单位:市价格认证中心、各区(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公、检、法及财政、市场监管、海关、药检、检验检疫、打假、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
(三)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1.主要职责及实际履行情况
《鉴证条例》执行中,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的职责包括依法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涉纪、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确认价格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定。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履行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的同时,承担了对下一级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的复核裁定。
实际履行情况:《鉴证条例》在工作中得到了很好的执行。2002年《鉴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始终把为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服务放在首位,认真行使职权,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使得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工作稳步推进。2014年全市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共完成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证15767宗,鉴证价值16.76亿多元,为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提供了重要依据,成为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国家公务活动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和前提条件。
2.《鉴证条例》没有涉及我委的行政许可事项。
3.《鉴证条例》没有涉及我委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4.未发生行政处罚事项。
(四)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1.经费保障没有落实到位。《鉴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的办公及鉴证费用由财政全额核拨,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不得收取鉴证费。”从目前的情况看,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80%的工作人员为自收自支编制,龙岗区、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全部为自收自支编制,根据“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不得收取鉴证费”规定,工作经费难以保障,此现象与《鉴证条例》规定不相符,与价格认证工作的性质和承担的责任严重不匹配,极易造成价格认定队伍人心不稳,干劲不足,人才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价格鉴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制约了其职能作用的发挥。
2.价格认定机构设置不健全。由于机构资质等原因,我市原特区内没有设立区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原特区内的全部价格认定业务由市价格认证中心承担,逐年增加的案件量,使市价格认证中心在有限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限制的情况下,疲于应付,不堪重负,工作压力巨大,只能靠经常性的加班加点来满足办案机关的需求。
3.机构性质与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国家明确提出价格认证中心是行使价格行政裁定职能、提供价格公共服务的国家设立机构。从全国看,副省级以上城市价格认定机构大都实现了财政全额保障,且大多数为行政和参公管理机构。而我市价格认证中心大部分人员及宝安、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全体人员仍为自收自支编制,与《鉴证条例》及国家的规定极不相符。
(五)上位法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对《鉴证条例》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对上述情况采取的立法措施:无。
(六)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无。
(七)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一是加强《鉴证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议人大常委会组织对相关部门贯彻执行《鉴证条例》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鉴证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二是《鉴证条例》与国家、省近年来出台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可不需要修改。如需修改,建议在《鉴证条例》中明确“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设立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一)负责实施的法规名称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投资条例》)
(二)法规是否实际执行
《投资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1.主要职责及实际履行情况
根据《投资条例》,我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2014年主要工作包括:一是依据《投资条例》,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384份,其中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95份,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105份,项目总概算批复文件184份。二是具体编制2014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市人大2014年政府投资计划总规模305亿元,共安排政府投资项目501个,其中:A类项目301个、B类项目56个、C类项目144个。三是及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截至目前,共下达2014年政府投资计划301.2797亿元,占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98.8%。四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合理编制2014年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4年计划调整方案涉及25.15亿元政府投资。五是按照新《投资条例》,认真组织2015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工作。
2.行政许可的执行情况:无。
3.非行政许可的审批的执行情况
具体编制2014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市人大2014年政府投资计划总规模305亿元,共安排政府投资项目501个,其中:A类项目301个、B类项目56个、C类项目144个。三是及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截至目前,共下达2014年政府投资计划301.2797亿元,占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98.8%。
4.《投资条例》没有涉及我委的行政处罚事项。
(四)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无。
(五)上位法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对《投资条例》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对上述情况采取的立法措施:无。
(六)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无。
(七)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修订后的《投资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对原《投资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增授权市政府可创新审批制度;二是新增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简易程序;三是完善了关于政府资金投向的规定;四是新增了项目储备制度;五是完善了项目预算超项目总概算的审批;六是新增了项目验收制度;七是规范了项目稽察制度;八是新增了项目后评价制度;九是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参与单位的法律责任。为进一步做好修订后《投资条例》的实施工作,我委除在委内组织深入学习外,还将加大在政府投资各建设单位中的宣讲力度,推动《投资条例》得到有效施行。
四、《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实施情况
(一)负责实施的法规目录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以下简称《转方式条例》)
(二) 法规是否实际执行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仍有效执行。
(三)法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1.主要职责及实际履行情况
根据《转方式条例》,我委具体负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统筹协调工作。2014年,我委牢牢把握“三化一平台”改革主攻方向,坚持质量引领、创新驱动,认真贯彻落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行动计划和转方式条例,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实现了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2.行政许可的执行情况:《转方式条例》第三十四条涉及我委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对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我委在实际执行中,严格按照国家和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引导鼓励类产业项目发展,对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3.非行政许可的审批的执行情况:《转方式条例》中无涉及我委的非行政许的审批事项。
4.行政处罚标准的制定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转方式条例》中无涉及我委的行政处罚事项。
(四)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无。
(五)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深圳市法规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法规实施单位对上述情况采取的立法措施:无。
(六)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转方式条例》第四条规定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行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根据要求,我委已牵头制定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行动计划》,已于2011年出台施行。
(七)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无。
五、《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实施情况
(一)负责实施的法规名称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法规是否实际执行
《若干规定》自2012年10月30日起施行,2014年《若干规定》仍有效执行。
(三)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1.主要职责及实际履行情况
我委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划、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碳排放权交易的总量设定以及配额分配方案,确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管控单位并监督其履约,监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建立并管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统筹、指导、协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2014年我委履行了以下职责:制定了《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组织实施;顺利完成了管控单位的2013年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顺利督促管控单位完成了2013年碳排放权交易履约;监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使其有序运行;管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统筹、指导、协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2.行政许可的执行情况:《若干规定》无行政许可事项。
3.非行政许可的审批的执行情况:《若干规定》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4.行政处罚标准的制定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2014年无行政处罚事项。
(四)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若干规定》对碳排放权交易管控对象的规定较为狭窄,无法涵盖交通移动排放源,已不能适应我市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
(五)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深圳市法规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法规实施单位对上述情况采取的立法措施
无相关上位法。
(六)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
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施行。
(七)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覆盖面,活跃碳交易市场,市政府拟将交通移动排放源纳入碳交易管控,《若干规定》对管控对象的规定无法涵盖交通移动排放源,为了给交通碳交易提供合法、有效的基础,有必要对《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将管控对象的范围扩大,使管控对象可以涵盖交通移动排放源。
六、《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实施情况
(一)负责实施的法规名称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循环经济条例》)
(二)法规是否实际执行
《循环经济条例》在2006年起实施,至今正常执行。
(三)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1.主要职责及实际履行情况
我委主要负责组织拟定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划及政策措施。
(1)以节能降耗为中心,持续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工作。一是工业领域,制定并积极落实《深圳市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积极开展工业节能监督检查,举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工作人员培训班,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检查工作,完成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工作。二是建筑领域,出台国内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全面发展的政府规章《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2014年新增绿色建筑613万平方米、节能建筑855万平方米,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61万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面积突破700万平方米,年节电7600万度。三是交通领域,开展车船路港低碳交通运输活动,进一步推广新能源汽车,截止2014年底,我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9000辆,荣获“全球城市交通领袖奖”。四是商业和民用领域,出台《深圳市旅游饭店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试行)》、《深圳市商场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试行)》,积极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相关工作,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实施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
(2)以市场化手段为导向,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一是以试点为契机,加快收运一体化体系建设。目前我市已拥有餐厨垃圾专用车22台,地沟油收运车辆45台,安装油水分离装置280套。全市现已有2000多家产生单位签署了餐厨垃圾收运合同,现每天餐厨垃圾的收运量超过300吨。二是采用多种工艺,探索资源化利用的最佳技术路线,我市试点项目选用厌氧消化处理、好氧生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处理的技术路线,同时采用潲水油处理工艺,探索资源化利用的最佳技术路线。三是引入市场化机制,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试点。深圳市餐厨垃圾综合利用厂以BOT特许经营权方式运营,项目主要收入来自资源化产品销售收入。四是完善政策法规,保障试点工作正常运行。我市出台实施《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明确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实行特许经营,恢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行政许可,建立收运处理一体化运行机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3)深入开展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工作。我市将深圳机场T3航站楼、大运场馆及其改造工程等14个政府投资项目作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首批试点项目。目前,我市建筑废弃物设计处理能力超过400万吨/年,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40%,其中用于资源化再生利用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生利用率超过90%,年产绿色再生建材产品近300万吨,产值达1.2亿元。我市编制发布《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技术规范》,这是全国第一部建筑废弃物技术规范,对于指导设计单位优化建筑设计、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引导施工单位现场分类回收建筑废弃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引导全社会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2013年12月,我市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服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遴选45项(类)循环经济产品纳入目录,产品涉及翻新再利用墨盒等办公耗材、再生办公用纸、原材料中含再生资源的各类家具、垃圾车、循环会展器材、节水型器具等。通过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实现政府采购绿色产品的价值占政府采购总价值的比重逐年提高,为我市的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起到很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5)加大循环经济宣传和展示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是我市连续三届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中国(青岛)国际循环经济成果交易博览会。我市以“发展循环经济,打造深圳质量”为主题,组织23家循环经济企业组团参展成功展示了深圳近年来在循环经济园区建设、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领域所取得的成果。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参观领导的高度赞赏,博览会组委会授予我市“优秀组织奖”和“优秀展示奖”。二是大力营造全社会节能氛围,广泛宣传节能降耗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污染浪费行为,将节能降耗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在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之外,注重持续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推动节能降耗、促进可持续发展、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2014年6月10日深圳市相关行业协会及媒体共同发布了节能倡议书。
2.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立项核准:目前已完成东部垃圾焚烧项目、老虎坑垃圾焚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3.非行政许可的审批的执行情况: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4.行政处罚标准的制定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无行政处罚事项。
(四)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市在落实《循环经济条例》,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一些进步,但是客观上仍处于推广、示范的初级阶段,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大力度。
一是引导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在以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循环经济条例》为基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方面还需做进一步深入的探索;中水利用和太阳能发电等价格体系还有待在进一步调研基础上优化;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是循环经济企业及产品、循环经济技术及项目的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制定工作需要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统筹力度。
(五)上位法对本法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循环经济条例》于2006年3月1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市的循环经济立法走在全国前列,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肯定,对国家循环经济立法起到了一定的借鉴意义。《循环经济条例》与上位法指导思想一致,无冲突之处,因此《循环经济条例》也无需调整改进。
(六)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
我市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的优势,目前已初步形成三个层次法规政策框架体系:一是作为纲领性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二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专项配套法规,如《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深圳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等;三是与前两个层次的法规相配套的各项实施办法、规划、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如《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深圳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2010—2015年)〉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管理的意见》、《深圳市循环经济“十二五”规划》、《深圳市节能“十二五”规划》、《深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深圳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深圳市节能奖励试行办法》、《深圳市“十二五”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等。
(七)完善本市有关立法建议
建议市、区两级政府继续高度重视循环经济工作,围绕重点任务,以重点项目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方位的推进循环经济工作,探索完善具有深圳特色的循环经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