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湾仔旅游码头停车场收费问题的复函
珠发改函〔2014〕651号
珠海市九洲邮轮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湾仔旅游码头停车场收费续期的请示》悉。鉴于市市政和林业局重新核准了你公司湾仔旅游码头临时经营性停车场有效期,经研究,现就湾仔旅游码头停车场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按原市物价局珠价函〔2013〕14号文核准的标准执行。其中小车(20座及以下客车、2吨及以下货车)每车每半小时3元,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50元;大车(20座以上客车、2吨以上货车)每车每半小时5元,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1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二、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以及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你公司必须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收费。
四、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15年8月2日。
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8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和林业局,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香洲区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