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我市社保费用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自今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地税部门不仅负责征缴工作,还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扩大了缴费登记、变更登记、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变动等缴费申报业务。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以及市相关文件的精神,从2009年6月1日起,我市社保费由地税全责征收。
市纳税服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2009年6月1日起,地税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费、在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征缴;负责用人单位及个人的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核定、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变动等缴费申报业务。
2009年7月1日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用人单位须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当月应缴的社保费,申报方式可以采取省地税局网报系统或直接到地税征收窗口申报;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应缴社保费,由地税征收系统按月自动产生,通过银行批量扣缴的方式扣缴,无须每月申报和***缴纳。
另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和征收、等业务仍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