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告知书送达公告(穗综云告字2019第3300015号)
伍达志:
你在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东秀路143号地块建设3栋框架结构建筑物违法建设一案,白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于2021年2月3日作出《告知书》(穗综云告字〔2019〕第3300015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伍达志于2006-2007年间,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东秀路143号地块建设3栋框架结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30***.8平方米,其中1栋保安室,建筑面积12.9平方米;1栋厂房,1层(部分夹层),建筑面积1983.0平方米;1栋办公宿舍综合楼,3层,总建筑面积1068.9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规划部门定性,该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白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拟对你上述行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本告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你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