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沙河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长达十余年重大纠纷
2013年10月10日上午,在沙河司法所调解室,欢声笑语充满了整个房间,长期积怨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起长达十余年之久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矛盾缘于17年前,由罗某经营的A建筑公司承建了由范某经营的B公司的30层大厦。该大厦建至7层时,B公司已欠下A公司工程款1080万元。工程被迫停工,但A公司仍占用该大厦的6、7楼。A公司起诉B公司后,法院判决B公司应支付A公司工程款本金,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停工之日至付款之日期间的本金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和停工损失。但B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中止执行。最近,范某主动找到罗某,表示愿意付工程款本息共计2000万元,并主动将该款汇入法院执行帐户,要求A公司退场,B公司打算继续开发该大厦。但A公司认为工程款本金及17年的利息和停工损失共计应为2800万元,可以优惠至2500万元。因支付金额差距达500万元,双方无法达成协议。A公司召集几十人硬闯大厦,幸被沙河派出所及时制止。后沙河司法所多次组织B公司与A公司调解,但因双方代表对达成协议的愿望并不强烈,这样一拖又过了几个月。
天道无形,但可以由自然变化、人世兴衰中察知;天理无言,却可以从纷乱杂陈的世事与人情中体察。凭借多年来养成的职业素养,沙河司法所调解员察觉事情并没有表面看到的那么简单。按理说,矛盾不化解,B公司就无法进场开工,每拖一天B公司的损失就大一分,可B公司却不着急促成合议,这与常理不符。通过多方调解,调解员得知范某早已把B公司对大厦的开发权转让,并且已经收到了转让费。据说B公司之前汇入法院帐户的2000万也是受让人的资金。那么此时最急于促进调解的应该是受让人,受让人才是真正促进调解的关键所在。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后,司法所便想约谈受让人,从受让人入手促成调解,但范某此时却不愿透露受让人的信息。又经一翻努力,调解员才联系上受让人钟某,果不其然,钟某最希望早日调解成功,进场开工。10月10日,司法所组织钟某和A公司、B公司的代表前来调解。
调解员找到案件突破口后,矛盾很快迎刃而解。矛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同意A公司的要求,钟某再以B公司名义在10月14日前将剩余的500万元汇入执行法院账户,A公司在收到法院通知款项到帐后15日内撤离该大厦,日前协议顺利履行完毕。
区司法局沙河司法所 林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