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家渝食府
广州市荔湾区家渝食府(投资人:韩慕清):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及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在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新铺自编2、3铺建设中餐制售项目并投入经营。我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荔综环罚〔2016〕03017号),责令你在上址立即停止中餐制售项目的经营,并处罚款3万元。后你(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31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荔湾府行复〔2017〕70号),维持我局作出的荔综环罚〔2016〕03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在上址立即停止中餐制售项目的经营,缴纳罚款3万元,并缴纳加处罚款3万元,合计6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催告书》(荔综环强催字〔2016〕0301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15号3楼,电话:020-81936028)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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