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穗府侨〔2010〕39号
各区(县级市)侨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的各项举措,切实解决本市困难归侨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关于做好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的通知》(粤侨办〔2010〕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贫救助的原则和对象
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按照国家对归侨侨眷“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开展。本实施意见的扶贫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困难归侨,教育等方面政策有明确规定可扩大受益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扶贫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困难归侨家庭的社会救助
具有本市户籍的困难归侨家庭,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当地低保救济范围或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根据社会救助有关政策享受低保救济或部分消费性减免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法律援助等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各级民政部门通过慈善超市、慈善救助,对困难归侨家庭实施实物救助,按规定帮助困难归侨解决生产生活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做好困难归侨家庭的医疗救助
对纳入低保的困难归侨家庭成员按照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14%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根据《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9〕21号),资助低保、低收入困难归侨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困难归侨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在门诊治疗的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市医疗救助金(下称救助金)负担80%,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人员、孤儿、五保对象,由救助金负担100%的基本医疗费用。困难归侨医疗救助每一医保年度最高限额为1.5万元(不含资助参保参合费用)。困难归侨在享受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待遇和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后,仍需继续住院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特别医疗救济,每一医保年度最高限额为1.5万元。
(三)做好困难归侨家庭子女教育的救助
资助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困难归侨家庭子女参加高等教育,由市民政局福利金立项。凡符合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学生考上本科的,可获一次性助学款5000元,考上大专的可获一次性助学款3000元。
农村“持证”(持民政部门《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归侨家庭应界初中毕业生,可在本市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本省户籍以及符合省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归侨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参照《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规定,享受免收学杂费、课本费政策。
本省户籍以及符合省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持证”(持民政部门《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归侨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参照《广州市扶助义务教育阶段“持证”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贴方案》,享受每生每学年200元生活费补助。
(四)做好困难归侨及其子女就业和培训工作
积极引导本市户籍困难归侨及其子女以各种形式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将困难归侨及其子女纳入本市就业援助体系,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信息、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公共就业服务。
鼓励困难归侨及其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竞争力,参加培训并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费及鉴定费补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困难归侨及其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考取相关证书的,可享受政府相应补贴,补贴项目及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做好扶贫救助工作的要求
困难归侨的扶贫救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海内外影响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按照省规定的职能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整合资源,狠抓落实,确保我市归侨民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依据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农业局
2010 年9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