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河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8号)、《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省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修订药品GSP实施的函》(食药监药通函〔2015〕22号)以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5〕3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我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实施新修订药品GMP、GSP的相关规定,确保药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未取得新修订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一律停止生产。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未按期完成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2016年1月1日起应停止生产。凡发现未按规定停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对未申请新版GSP认证仍继续经营的药品经营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
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