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市容管理实施细则
※ 城区内主干道两旁和车站、码头、公园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完好、整洁。
其产权所有者,每三年至少应对其进行一次清洗或者粉刷、整饰。不按规定进行清洗或粉刷、整饰的,处以1000元罚款。
※ 道路两旁的单位、店铺(摊档),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前乱堆放或悬挂有碍城区容貌的物品;禁止在集贸市场和道路两旁及建筑物搭建棚架、遮阳(雨)布、檐蓬等妨碍市容的构建物,违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倒塌或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公共设施,主管单位必须当日进行清理、维修或恢复。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的处理期限除外。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屠宰禽畜和加工肉类、水产品以及进行其他有碍城区容貌的活动。违者均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在城区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外型完好,车容整洁。
车辆运载流(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楼撒,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 城区内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蔽设施。所有拆建施工,必须设置遮挡尘土的设施,违者按工地面积分别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按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撤出、清场;所有建筑施工,在第三层结构完工后,应将建筑材料放置室内,不得再占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