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宁县城区泥头车管理的通告
(此通告在2020年3月16日废止)
为加强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区运载建筑废弃物、建筑垃圾、建筑散体物料、余泥渣土和土石方的运输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遗撒。
二、禁止运载建筑废弃物、建筑垃圾、建筑散体物料、余泥渣土和土石方不作密封、包扎、覆盖的运输车辆在县城南东一路、南东二路、南东三路、新宁北路、新宁南路、中华东路、中华中路、中华西路、环城东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人民路、百盈大道、五一路、五二路、广玉路、朝阳路、文化路、聚宝路、强信路通行。
三、各建筑工地和建设项目前期开挖山体以及异地搬迁土石方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落实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在工地和填土区车辆来回的出口、入口设置清洗装置(洗车槽、高压水***等设施),禁止超载、未清洗干净、未经密封、包扎、覆盖的车辆驶出工地。
四、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和建设项目前期开挖山体以及异地搬迁土石方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运输、排放或者受纳建筑废弃物、建筑垃圾、建筑散体物料、余泥渣土以及土石方的,应当在运输、排放或者受纳前到县市政建设管理局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等证件,经核准通行的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通行。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县公安交警大队联合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和县市政建设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处罚的,公开曝光。妨碍公务执法的,依法从严查处。
六、本通告自2014年1月25日起执行。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