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民政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主要职能及主要工作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县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全县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3、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4、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和县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5、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6、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7、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8、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9、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假肢行业管理。
10、拟订执行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
1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2、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管理工作。
13、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包括民政局机关本级,以及下属二级单位3个(其中行政单位有营山县双拥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营山县老龄办,其他事业单位有营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局)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营山县民政局2017年收入预算261.85万元,其中:上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结转0万元,占0%;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61.85万元,占100%。
2017年支出预算261.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0.50万元,占68.93%;项目支出81.35万元,占31.07%。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营山县民政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计261.85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22.51万元,下降7.92%。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预算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营山县民政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1.85万元,占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22.51万元,下降7.92%。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结构情况
营山县民政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1.8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8.91万元,占91.2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6万元,占3.28%;住房保障支出14.34万元,占5.48%。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具体情况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行政运行134.60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45.4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33.90万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3.89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0.07万元,主要用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6.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8.60万元,主要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6.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14.34万元,主要用于是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
营山县民政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0.50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68.6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1.8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营山县民政局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为1.2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为0.8万元。
1.2017年无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无出国(境)团组人次,无因公出国(境)费拨款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辆,其中:轿车0辆、越野车1辆、载客汽车0辆。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万元,其中:
2017年没有更新购置公务用车计划,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2万元。计划用于民政管理事务,拥军优属、老龄事务、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其他生活救助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7年公务接待费0.8万元。计划用于民政管理事务,拥军优属、老龄事务、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其他生活救助方面的接待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本部门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营山县民政局机关及下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3个(其中行政单位有营山县双拥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营山县老龄办,其他事业单位有营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局)
运行经费支出134.60万元,比2016年减少22.02万元,下降0.14%。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营山县民政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万元,主要用于民政管理事务,拥军优属、老龄事务、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其他生活救助方面的办公设备购置。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营山县民政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无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全部为电脑、打印机、空调等日常办公设备。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除“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指存款利息收入、其他部门拨款、……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及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指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指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指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2.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指是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5.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9.“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单位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营山县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