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认真落实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提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为8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540元和600元。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地方财力负担能力等因素,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了城乡统一的照料护理标准,A、B、C档分别为250元、150元、50元每人每月。
2.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规〔2022〕1号),县民政局在各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开展了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3.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集中供养。按照省民政厅《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规〔2022〕1号)相关政策规定,做好了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调查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落实了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严格把关审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截至2022年2月,全县在册城乡特困人员1065人,其中城市特困人员83人、农村特困人员982人。全县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供养人员523人,其中集中供养22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