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新《安全生产法》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法律条文由97条增至114条,对原条文中的各项事故检查责任进行明确性规定,且各项违法行为处罚数额也翻倍增长,这让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度大幅提升,由“被动”应付检查转为“主动”提高意识。区安监局在《新安法》实施之前,率先展开宣贯活动,分别对政府职能部门及辖区企业制定不同培训内容,并在新法实施后的检查过程中,持续帮助企业普及新法规,为顺利实施、执行新法提供有力保障。
新法培训按不同群体设定内容
《新安法》修订决定通过后,莱山区在第一时间采取行动,10月份,出资购买2000套4000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本等学习辅导资料,免费发放给各街区领导干部、安办主任、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等,并确保全区规模以上企业、高危企业、非煤矿山、重点行业企业每家一套新安法书籍。此次《安全生产法》不仅将原法规的多项责任进行细化,更增加了多项相关责任个人事故责任,区安监局考虑到新法修改变动较大,企业和职能部门的关注点不同,决定划分批次、群体进行培训,由讲解老师分别按照部门和企业最关注的内容来定制讲解内容。“比如说,职能部门对新法中修改的责任范围,部门需做到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范围等问题,比较关注。”区安监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冯树新说,新法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一条在原《安全生产法》中是空白的,有了这条新法,属地管理部门也会重视辖区安全生产。
当然,本次新法中修改最多、最重要的还是关于企业部分,加大处罚力度是本次新法修正的一大亮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营单位缴纳相应赔偿以外罚款额度提升,罚款下限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提升至20万元以上,处罚上限由500万提升至2000万,罚金上涨幅度处于翻倍状态,且新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各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都有所提升,这让辖区企业尤其是高危企业绷紧“安全弦”,由被动应付检查,到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培训中就是要抓住最高的关注点进行讲解,才能让企业和部门更清楚自己的责任。”冯树新说。
11月18日,区安监局特邀请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宣传科科长孙洪斌,按照特定的培训内容,在莱山经济开发区会议室开展首轮辅导培训。当天来自莱山经济开发区、初家街道办事处200余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共400余人,分上午、下午参加培训学习,区安监局向前来学习的企业发放了“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关于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开信。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区安监局还组织对其他街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分别进行培训辅导,提高全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使新《安全生产法》能够深入到基层生产一线和员工日常工作中。
此外,为新法的贯彻,区安监局拟定了如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等30条宣传标语。
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明显提高
如今,走在莱山区的马路上,常见LED显示屏上显示着《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标语,路边悬挂着宣传标语条幅,更大程度上扩大了新法的影响力。“以往我们要求高危企业必须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其他企业也应该参加培训。”冯树新说,这里对小的个体工商户没有明确规定,且个体工商户职工较少,本就不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往往抱着一种“能缺席就缺席”的心理状态。此次新法公布后,区安监局前期的宣贯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今年通过培训机构反映,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人数比同期增加20%左右。
不仅如此,在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检查时,也能够发现明显的改变。“一走进企业,一个很直观的改变就是口罩、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齐全了很多。”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孙建波告诉记者,企业现场违章操作明显减少,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也有明显提高,部分企业在工厂内部也悬挂着新法宣传标语条幅,从细节中体现了企业对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和认可。
孙建波向记者介绍,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中,增加一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且增加的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内容,这就要求企业主动地培训员工,将安全生产与个人挂钩,创造一种安全生产人人参与的氛围,而且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内部自发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次数明显增加。“企业的意识在提高,执法人员也在需要不断提升自己。“孙建波说,在培训企业的同时,区安监局也组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对照修订前后的内容针对性学习,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帮助、推动企业实施新法。
新增“安全工程师”,明确“安全协议书”
此次新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旨在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此次新法中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及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两个方面加以推进。孙建波告诉记者,除高危企业外,要求辖区企业员工人数达到300人以上,需配备一名安全工程师,如辖区中石化、中石油分公司都已按照企业规模,配备了安全工程师。其它企业也按照规模大小配备了安全督导员及班组长,加大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新法中强调了签订‘安全协议书’的重要性,即能够避免发生事故‘扯皮’事件,更有利于避免事故发生。”孙建波说,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孙建波给记者举例,如两个矿井在同一或相邻矿区同时进行采矿活动,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情况比较容易发生。由于有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如果互相之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清楚、协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会更大,而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受损面广、损失大。为解决这种情况下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新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此外,以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安全隐患的生产单位作出停工等决定后,需经过企业所属政府批准后,才能停止其作业,而新法中规定,只需经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即可,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对企业停工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