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推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
为响应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的号召,莱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机制”,聚焦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进一步提高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机制”等制度,是群众和企业让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得便利的好制度,真正做到了方便辖区群众和企业,让老百姓免于东奔西走。与此同时,也给登记中心增加很大的审查难度和履职风险。随着登记中心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数量逐年增多,历史遗留问题也不断显现。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若有失误,产生纠纷,涉案价值非常高,登记人员感到压力很大责任很重。近年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引发的行政案件不断,败诉案件有所增加,登记赔偿风险逐渐增大。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和分流登记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随着新一轮改革启动,从“房地合一”到水域权、林权合并,不动产登记范围大幅扩展,基础数据量大、历史遗留矛盾多、登记全面提速等诸多因素,客观上加大了登记责任赔偿风险,也给一线登记人员带来更多的压力,其中隐含了大量的登记风险,给登记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一方面,中心与一些部门还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对于办证当事人提供的办理要件,如身份证、结婚证、房屋相关手续等,有时难以辨别真伪;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在办理的业务,原来由房管、土地、林业等多部门办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虽然大多数能够通过政府协调、部门间会商等办法加以解决,但仍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例如,拿继承转移来说,因为办理继承需调查的内容涉及被继承人的婚姻、亲属关系、扶养、遗嘱等内容,遇到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情形,调查面就更广。再例如建造年代久远的房屋,资料遗失或者不齐,且经过多次抵债几易其主,实际居住的当事人申请登记,如何确定其中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成为难题。单单依靠申请人自行取证难度大,而且登记机构一旦审查不周,极易引发行政诉讼。
目前,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国家行政赔偿,赔偿金直接由政府财政负担;二是设立赔偿基金,从登记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三是购买登记责任保险。通过购买登记责任保险的方式建立不动产登记保险制度,运作效率高且无需资金储备。而其他两种模式既需要制定政策,又需要多部门协作。
如果实施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全体登记人员将成为被保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物权法》等规定,按照双方协议,不动产登记中心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法定赔偿义务,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不动产登记人员非故意过错造成办证当事人经济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无条件负责赔偿,办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将得到进一步保障。此举可以较大程度减轻登记人员的工作压力,有力推动登记窗口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提高登记效率,为维护改革大局、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推行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是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的体现,这一创新举措将切实有效提升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较大程度减轻登记人员的工作压力,是进一步优化窗口服务质量,有力推动登记效率,更好地为市民解决遗留问题、复杂业务,为维护改革大局、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从而助力我区不动产登记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据了解,山东省青岛市已经正式推行实施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安徽省阜阳市、蚌埠市、亳州市、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等都已开展登记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