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属于易燃物品,其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汽油站、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上,极容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所有者要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管、公安、安监、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三、对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等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区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五、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加强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六、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区市场监管局:0632-6707010,区公安分局:0632-6611516,区安监局:0632-6628900,区城市管理局:0632-6669600。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