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户政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严密全市户籍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针对 “六普”户口整顿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及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登记工作中存在的对户籍政策规定执行不到位、理解错误执行有偏差、不统一,引起群众误解和投诉的现象,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确保全市户政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
一是超生婴儿无《出生医学证明》人员落户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申报国籍、户籍最基本的法定证明。为严防被拐卖儿童非法落户,进一步把握工作主动,提升公安机关对非亲生儿童的管控能力,对超生婴儿无《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落户的,需提供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亲子鉴定部门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及有关材料。
二是新生儿出生登记落户。新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或空挂户,可随父或随母落户;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城市城镇集体户或空挂户,一方为农村家庭户,新生儿出生后确实在城市城镇实际居住的,可以随父或母在城市城镇落户。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一方为空挂户的,新生婴儿随集体户一方落户。本市居民与外地妇女同居所生育子女,无结婚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女方又下落不明的,经亲子鉴定可以确定其血缘关系的,可以随父落户。
三是国内公民收养弃婴落户。对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为其申报落户的,派出所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要求收养人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登记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依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统一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对经动员后抚养人不愿意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且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抚养人提交相关资料逐级上报市局批准后,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统一落户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集体户,严禁落户于抚养人名下)。
四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09]83号)要求,切实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工作。对已就业但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自主决定将户口落至其父母处或人才交流中心;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生源地及父母户口在我市范围内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父母户籍所在地落户;已婚的按夫妻投靠政策落户。
五是公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凡是居住在我市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都有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权利。对公民办理身份证的申请不得以空挂户、人户分离等理由拒绝受理。
六是公民姓名更正。姓名是公民之间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是公民特定化的个人标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一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是对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申请人提出申请,户籍民警要慎重对待、热情受理,还要详细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提供的证件和现实需求,以达到既满足申请人的合理诉求又不违背现有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在现实操作中还要严格掌握姓名一般变更一次;三是对于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七是严格控制城市到农村回迁人员。对因早年办理地方城镇户口或征地农转非等原因,户口空挂在城镇且在城镇无住房、无生活来源的,只要其本人实际居住在农村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可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根据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准予其将户口迁回原籍。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