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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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为确保航空飞行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凡在河口区、东营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
2、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河口区行政审批中心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放。
3、在人员密集场所施放气球的,必须使用惰性气体,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
4、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特此公告。
东营市河口区气象局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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