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缴纳第三季度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各个体参保人员:
我区社会保险费第三季度征缴工作已经开始,为避免跨月缴费产生滞纳金,晚交社会保险费耽误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报销。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三楼社会保险征缴窗口办理第三季度缴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及东人社字〔2013〕115号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用人单位应按月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全部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按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整体补缴本金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单独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补缴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
3、按市统一要求,自2016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实行先交费后享受待遇,为了避免影响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住院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报销等,请及时办理第三季度社会保险费用缴费。
缴费时间每月1日至24日(12月收费截止12月10 日)。25日至月底为社保基金与银行、财政对账时间,不办理缴费业务。
缴费联系电话:3660888。
河口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