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检察公益诉讼护卫绿水青山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李某亮非法采砂的行为给集体农用地造成巨大损失,被破坏的农用地仍未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近日,沂源县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一起非法采矿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这标志着该检察院推进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用法律利剑捍卫绿水青山成为新常态。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该项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面对这一全新的课题,沂源县检察院找准工作切入点,不断健全完善生态检察制度体系,会同法院、公安、环保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公益诉讼制度落地见实效。
针对沂源是山东平均海拔最高的县,最大的优势是生态优势,县检察院把护卫好绿水青山、生态环境,保障绿色发展和美丽沂源建设作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切入点和着重点。
统一思想认识后,县检察院党组及时向县委汇报公益诉讼工作的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为开展公益诉讼营造良好环境。
有了“尚方宝剑”,县检察院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检察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了《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工作措施,优化人员组合,组建了专门办案团队。构建起公益诉讼内部协作机制,整合内部资源,在线索发现与移送、调查取证、案卷查询、信息共享等方面相互配合,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
与此同时,部门协同积极拓展案源。县检察院与县监察委会签了《关于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促进依法行政的意见》,明确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案件通报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实效。县检察院主动加强与环保、税务、国土、农业、食药等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宣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职能,使他们认识到,开展公益诉讼不是你输我赢的零和博弈,而是为了共同提升法治化建设水平,实现监督与被监督的共赢。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新使命要有新担当、新作为,我们将牢牢把握公益这一核心,重点办理生态环境资源等案件,切实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护卫好绿水青山,为生态沂源建设贡献力量。”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宗成表示。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