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
为认真落实《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6﹞18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的明码标价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统一部署,我市从11月11日起,开展为期1个月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
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检查的内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的明码标价情况。重点查处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