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等四类人员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日前,记者从县民政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办法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额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具体减征幅度,但最高不超过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同时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对于损失较大的,可以减征至第三年。
残疾人员是指经民政、残联等部门评定为残疾,并取得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孤老人员是指满60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烈属是指经民政等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列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董兆云 刘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