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机构职能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编制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高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及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思想政治、对内对外宣传工作;负责高新区统战、对台、老干部、民族宗教、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
(四)负责高新区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工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建设;负责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奖惩、培养、教育和选拔管理工作(科级干部的任免调整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直各有关部门在高新区所设机构受高新区管委会和各自职能部门的双重管理;其主要负责人的调整,须征得管委会同意,对不适应工作的一般人员,管委会有权提出调整意见。
(五)负责制定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编制招商规划,发布对外招商项目,组织对外招商活动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六)负责审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审批进区企业和项目;审批或报批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管理高新区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事务。
(七)负责按照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依法进行区内规划管理,负责按高新区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详细规划。
(八)负责高新区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享有辖区内的工程建设管理权。
(九)负责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利用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划拔、抵押登记,核发市统一制发的土地使用证;需上报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负责开发建设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十)负责高新区的财政税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管委会在银行设立单独账户,实行一级财政,进行独立的预决算管理活动,并在人民银行设立金库;负责依法组织财政收支,编制财政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负责高新区的审计、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责进入高新区的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市场管理等工作。
(十一)、负责高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司法、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卫生防疫、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人民武装、老龄残联和民政优抚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高新区的社区和农村工作。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兽医等工作;指导和推进村(居)集体经济发展,协调解决社区、农村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十三)负责高新区的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抢险救灾等工作。
(十四)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职权。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