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阳县委济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阳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济阳发〔2010〕44号
中共济阳县委
济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阳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现将《济阳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阳县委
济阳县人民政府
2010年9月16日
济阳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济南市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及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机构设置、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管理体制、经费形式等项事宜的审核批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职能需要的原则,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六条 除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等作出规定,各类领导小组、协调会议、部门会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均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如确需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进行衔接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委办公室),县编委办公室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能管理
第八条 职能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能配置,是指规定组织机构的职责、任务、权限,明确上下、左右组织机构之间的责权关系。
(二)职能调整,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进行调整。
(三)职能协调,是指解决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职责交叉、职责重复和边缘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以理顺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四)职能转变,是指根据经济基础的变化,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适时地进行转移或转变。
第九条 界定部门或单位职能的依据
(一)现有工作运行情况。
(二)上级正式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上级相应部门的职能设置情况。
第十条 界定部门或单位职能的程序
(一)部门申请。有关部门或单位需要界定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时,应专题报告县编委办公室,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审核确定。县编委办公室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编委会议审定批准,重大调整需报请县委、县政府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批准。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设置的原则
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第十二条 机构设置的程序
(一)报告程序。县党政群机关、镇(街道)、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加机构、增设和撤并内设机构或改变机构名称,应向县编委办公室写出专题报告,陈述理由,包括机构性质、名称、职能、规格、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有关政策依据等。
(二)审查程序。县编委办公室接到部门或单位报告后,应根据现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查,对符合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原则和规定的报告,由县编委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提交县编委会议研究审定。
(三)研究审批程序。凡需要研究确定的机构编制事宜,都应提交县编委会议集体审议,并按机构规格的管理权限予以审批或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县党政群机关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等事宜,由县编委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审核,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其中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变更、撤销,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县党政群机关、镇(街道)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编委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县编委审议后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三)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变更、撤销以及内设机构设置管理等事宜由县编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 县编委办公室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制定编制使用方案,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十五条 编制核定
(一)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的核定、增加或减少,必须在省、市编委下达的数额内,由县编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县编委审批。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的专项行政编制由省、市编委核定。
(二)镇(街道)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的调整使用,由县编委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县财政拨款、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增加或减少,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由县编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县编委审批。
第十六条 人员编制管理
(一)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均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实行国家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
(二)县党政群机关、镇(街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录用,或在公务员队伍中选调,方可列编。
县党政群机关、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编委核定的编制数额,除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班子调整、政策性安置人员可列编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按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由单位主管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提出年度进人计划,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经县编委同意后,由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招考,择优录用,方可列编。
(三)新增人员编制管理
1.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人员的编制管理。先由单位向县编委办公室申请编制使用或增编计划,县编委审定后发放编制使用通知单。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指标,采取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方式确定录用人选后,由县编委主任审批,县编委办公室办理入编手续,发放入编通知单,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入编通知单办理录用手续。
新增人员要建立人员编制卡一式两份(县编委办公室和用人单位各存一份),属县财政供养的人员由财政部门凭县编委办公室开具的入编通知单核拨经费。
2.军队转业干部的编制管理。由安置主管部门拟定安置方案并提出编制使用申请,县编委审批后发放编制使用通知单。拟安置到行政单位的须通过市组织的公务员过渡考试后再办理入编手续;拟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凭县编委主任审批的安置人员名单办理入编手续。
3.城镇退役士兵的编制管理。由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拟订安置方案并提出编制使用申请,县编委审批后发放编制使用通知单。按程序确定拟安置人员后,由县编委主任审批,县编委办公室办理入编手续。
4.编制使用及编制增加的申请,一般应说明以下情况:
单位定编情况和实有人数;申请使用编制的性质(财政拨款、财政补贴或经费自理)、数量;单位及其负责人意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意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
(四)变更人员编制管理
1.入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调入工作人员,必须办理入编手续。人员调入前,调入单位须提出编制调整使用申请,经县编委研究同意后下达编制使用通知单;拟调入人员名单确定后,由县编委主任审批,县编委办公室办理入编手续并发放入编通知单;人员调配部门依据入编通知单办理调入手续。
入编人员要建立人员编制卡一式两份(县编委办公室和用人单位各存一份),属县财政供养的人员由财政部门凭县编委办公室开具的入编通知单核拨经费。
2.退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减少情况时,要及时办理退编手续。
工作调动(含科级干部任免)凭任免文件和县编委主任审批名单,到县编委办公室办理退编手续,由县编委办公室向调出单位发放退编通知单。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在申报一次性抚恤费时,应先到县编委办公室办理退编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凭退编通知单按有关政策审批和拨付抚恤费。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时,作出上述决定的单位应负责将文件抄送县编委办公室,人员所在单位在30日内凭相关文件到县编委办公室办理退编手续,县编委办公室同时向人员原所在单位发放退编通知单。
对以上三类退编人员,县编委办公室须认真填写减少人员情况登记表,属财政供养的人员由财政部门凭县编委办公室开具的退编通知单核减经费。
(五)离退休人员编制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离退休手续审批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县编委办公室,所在单位凭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件,及时到县编委办公室办理离退休人员退编手续,县编委办公室向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发放退编通知单,同时填写《离退休人员台帐管理卡片》。
第十七条 坚持人员顺向流动,严格控制逆向调动人员。严格控制事业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严格控制系统内部逆向(从经费自理到财政补贴,从财政补贴到财政拨款)调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逆向调入人员的,由主管部门向县编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在编制使用、人员考录、经费落实等工作环节的沟通协调及参与,共同做好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章 领导职数管理
第十九条 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部门领导职数和镇(街道)领导职数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济南市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职数配备按部门“三定”规定和镇(街道)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职数按部门“三定”规定和镇(街道)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加领导职数及内设机构负责人职数,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申请增加领导职数及内设机构负责人职数的报告,一般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职数核定和使用情况。
(二)人员变化情况。
(三)增加职数的理由。
(四)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党政群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编委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依据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规定,定期组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编委及市编委。县编委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经县编委同意,擅自研究决定录用、调任、聘任工作人员的,县编委办公室不予列编,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录用、调任、聘任手续和工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编委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机构以及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二)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三)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擅自超编进人,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聘任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以前县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编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