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预防接种关系到儿童的健康成长、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为规范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省政府近日同意《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
接种单位: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服务半径5公里
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等情况,设置接种单位,合理配备预防接种人员,推进预防接种服务网格化管理。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接种单位,服务半径5公里,实行日接种;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接种单位,服务半径10公里,实行日、周接种。
资质监管:接种单位每三年审验一次,接种人员每两年审验一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接种单位的验收审核和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审核、专业培训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预防接种门诊证书,每三年审验一次,对考核合格的预防接种人员发放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每两年审验一次。对审验不合格或严重违法违规的接种单位、接种人员取消相应资格。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接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特别要标明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相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疫苗质量:实现最小包装单位全过程可追溯
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根据国家部署履行完善疫苗追溯体系建设职责,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接种服务: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接种信息记入预防接种证
接种单位要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和不良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的接种,儿童接种第一、二类疫苗信息均要及时记入预防接种证,录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成人接种第二类疫苗要建立登记台账。
接种单位要及时、主动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在入托、入学报名前审核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和补证、补种工作,并做好补证、补种记录。
禁止事项:不得推销第二类疫苗,严禁推荐非官方信息平台
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严禁以诋毁第一类疫苗作用的方式来诱导使用第二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同时,不得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产品广告宣传。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等名义,向受种者及监护人推荐未经官方认证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程序、社交媒体公众号等非官方信息平台。
村医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