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新修订的《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该《办法》对原有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大幅调整,调整范围包括降低参保费率、扩大享受范围、增发产前检查补助和生育津贴等,旨在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更好地促进公平就业。
减轻单位缴费负担
该《办法》规定,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8%降至0.5%,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用人单位等都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这是贯彻落实***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也是经济新常态下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
扩大享受人员范围
该《办法》新增三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即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职工;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放宽待遇享受条件
该《办法》规定,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增加产前检查补助
该《办法》规定,参保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600元/人。
增发职工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需要提醒的是,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例如,女职工李某每月的生育津贴为3000元,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其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如果李某每月的生育津贴为3000元,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此外,该《办法》取消了原有的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男职工假期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