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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4日发表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黄埔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农林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1







黄埔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和指挥所辖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各项应急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逐级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责任制。

1.2.2完善机制,快速反应,严格处置。区政府和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和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必须迅速、严格、果断地控制和扑灭疫情,减少损失。

1.2.3预防为主,及时发现,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种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将疫情控制在未发生或萌芽状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3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黄埔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决策、指挥和协调。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或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包括宣传、应急、农业(畜牧兽医)、发改、财政、卫生、公安、交通、市场和质量监管、食品和药品监管、环保、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各街镇。

2.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在广州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我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决策、指挥和协调。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重大动物疫病的日常工作。

2.2.1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知识,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有序地报道依法公布的疫情信息;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中外记者采访;***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2.2.2区应急部门:协助区指挥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和信息报送工作。

2.2.3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并进行检查、督导和责任制完成质量考评;负责组织提出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组织制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技术方案;负责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发出、调整和解除重大动物疫情预警;负责疫苗、消毒药物和防护用品等动物防疫物资的统一组织和管理;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培训和动物防疫知识宣教。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对疫情进行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政府决定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以及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负责汇总申报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

2.2.4发改部门:对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价格进行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2.2.5财政部门:负责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及时追加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和补充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储备库所需经费,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2.2.6卫生部门:发生人畜共患病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本部门预案及时做好相关应急工作。负责指导疫区内人员防护,负责疫区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医疗救治等工作,负责动物疫病防控人员防护技术培训的指导,负责人员防护知识的宣教。

2.2.7公安部门:负责密切监控与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2.8交通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运送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运输的保障工作。

2.2.9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及超市的执照监管工作。

2.2.10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畜禽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2.11环保部门:负责协助农业(畜牧兽医)和各街(镇)掩埋疫病动物尸体和污染物的选址,并协助农业(畜牧兽医)和各街(镇)对选址周边环境影响作出评估。

2.2.12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按职责分工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发生野生动物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2.2.13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本部门预案及时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2.2.14各街镇:参考区的做法,设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负责组建街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按区指挥部的分工,组织开展辖区内疫区的封锁、染疫动物及污染物的处置、消毒、补偿发放等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

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

2.3.1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的制发和管理;负责组织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库建设方案的制定、修订和审定;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

2.3.2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由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制订或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库建设方案的拟定、修订和调整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承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由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区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等组成,负责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理具体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知识的人员参加。预备队由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建、管理和指挥,设控制扑灭、消毒处理、后勤保障等业务组。

2.4.2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及时向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开展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向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负责病料采集和送样;负责组织调拨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建立和维护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储备库。承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联席会议和文件、印章管理制度

2.5.1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可随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部署工作,互通信息,加强合作,充分发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2.5.2文件和印章的管理。指挥部刻制广州市黄埔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广州市黄埔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公章各一枚。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印章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以指挥部名义印发文件由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签发,指挥部办公室印发文件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2.6信息发布和管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应在区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在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协调下,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和认定

3.1监测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省、市建立全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全省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全区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队伍的建设;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年度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方案,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市年度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

3.2预警

3.2.1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按照本地区和周边地区、国内、国际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同时,要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要根据重大动物疫病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或及时解除预警。

发出、调整或解除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应及时报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通报本地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2.2广东省将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4个级别;根据《广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我区增加白色级别。

3.2.2.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按照疫情级别不同,分别发出红色、橙色、黄色或蓝色预警,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3.2.2.2本地区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但出现人感染重大动物疫病(包括首次感染),或相邻地区出现重大动物疫情,或国内外周边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形势严峻,对本地区构成较大疫情威胁的,发出白色预警。

3.2.2.3国内、国际重大动物疫情形势缓和,本地区和相邻地区均未发生动物疫情的,解除动物疫情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并应及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重大动物疫情的第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接报单位,其工作人员是第一责任报告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布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电话并确保电话不间断,实行常年24小时动物疫情报告值班制度。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

3.3.1.1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3.1.2有关动物诊疗、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相关单位;

3.3.1.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3.1.4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

3.3.1.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3.1.6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1.7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

3.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的监测人员;从事动物诊疗、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兽医人员。

3.3.2报告形式。

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按国家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动物防疫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技术人员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或初步认为属于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或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将疫情或疑似疫情及先期处置情况,在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初步认为属于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组织确诊,并参照有关规定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疫源扩散和疫情蔓延。

3.3.4报告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4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必要时,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4.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区政府应按照应急工作原则,根据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动物疫情预警和建议,及时作出启动、终止本级应急预案的决定。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响应时,应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疫情预警级别,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的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状态和疫情预警级别,本区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为两个级别:疫情处理应急响应(动物疫情发生的地区),疫情预防应急响应(未发生动物疫情但受疫情威胁的地区)。

4.3应急响应的启动

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信息、动物疫情的发生情况以及周边地区、国内、国际动物疫情形势和威胁程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同时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当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时,区政府应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指挥和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4疫情处理应急响应(动物疫情发生的地区)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应及时启动疫情处理应急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具体职责和措施如下:

4.4.1区政府及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4.4.1.1统一组织、协调本区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4.4.1.2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4.4.1.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跨区的,由市政府决定。

4.4.1.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4.4.1.5经省政府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4.1.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4.4.1.7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4.2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4.2.1组织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4.2.2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对疫情进行评估,向区政府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和启动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

4.4.2.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督导和检查。

4.4.2.4对新发现的重大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4.4.2.5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4.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3.1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调查和应急处理。

4.4.3.2督促各街(镇)、各部门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4.4.3.3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调查、处理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4.4.3.4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4.4.4各街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4.4.1按照区政府、指挥部的决定和统一部署、指挥,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4.4.4.2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受威胁区及相关区域隔离。

4.4.4.3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扑杀并销毁疫点的易感染动物;销毁疫区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产品。

4.4.4.4对疫区内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4.4.4.5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加强监测,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或者预防用药,必要时可对疫区内的易感染动物进行扑杀和销毁。

4.4.4.6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资实施或者监督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对动物圈舍、用具、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4.4.7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4.4.4.8按规定病料采集,送有关实验室诊断。

4.4.4.9在指挥部和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部署和指挥下,切实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调拨、补充等工作,合理、高效地利用防疫物资。

4.4.5区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作出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市政府请求支持,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4.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4.4.7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作出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的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并配合应急处理机构及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

4.5疫情预防应急响应(未发生动物疫情但受疫情威胁的地区)

本地区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但出现人感染重大动物疫病(包括首次感染),或相邻地区出现动物疫情,或国内外周边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形势严峻,对本地区构成疫情威胁时,应及时启动疫情预防应急响应,严防疫病向本地区动物扩散、传播。

具体措施如下:

4.5.1密切保持与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4.5.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4.5.3按照有关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切实加强动物强制免疫和全面免疫,确保免疫率和免疫效果。

4.5.4全面加强对各项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4.5.5加强动物养殖的饲养管理,加强动物养殖、经营、屠宰、运输、加工等场所及其设施的消毒。

4.5.6加强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5.7做好感染重大动物疫病人员的紧急救治,以及相关区域、设施、人群、动物的监测。

4.5.8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4.5.9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5.10按照各级有关规定和指引,或在必要时,暂停从疫情发生地引进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4.6应急响应的终止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动物疫情威胁和预警解除,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作出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宣布执行;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经确认疫情的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可以终止应急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未发生动物疫情的受威胁地区,其人间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以及周边地区疫情消除,疫情威胁解除。

4.7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相关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范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和物资进出疫点和疫区。患病或体弱人员应避免直接参与疫情现场应急处理。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进入疫点和疫区的人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等防护措施;离开时,人员应进行彻底消毒,必要时进行血清学监测;使用后的物资应做好回收、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5.善后处理

5.1奖励、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对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2灾害补偿和社会救助

区政府对为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并按程序及时发放到位。

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好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3恢复生产

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和有关技术规范,对疫点和疫区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相关的畜牧业生产。

5.4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应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损失统计;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上述信息,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抄报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5责任追究

对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不健全,重大动物防疫资金和物资储备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本预案职责执行不力,特别是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应急保障

区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管、食品和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保障工作。

6.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和街镇要建立本地区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负责监督和实施对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相关区域及其物资的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现场应急处理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正常运作给予充分支持。

6.1.2物资保障

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黄埔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目录》,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按照该方案建立和维护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主要包括兽用生物制品、动物疫病诊断试剂、消毒设备和药物、防护用品、运输工具以及对讲机等通讯工具。重大动物防病防控物资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物资常年有效。

6.1.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和处置用车。

6.1.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组织好相关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在发生动物疫情后,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1.5治安保障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动物强制免疫、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建立与维护、扑杀病畜补贴、疫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以及演练、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各项经费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根据《广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区财政常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备金,由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街镇应在机动财力中预留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经费,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后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另行追加经费的,再由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专题报区政府申请。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人员相对稳定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为动物疫病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人员可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库中筛选,并根据人员流动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

6.3培训演练

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物防疫人员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应每年有计划地举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培训、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对新发生的动物疫病,要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

卫生部门应对相关技术的培训给予支持。

6.4宣传教育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重大动物疫情,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名词术语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经区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由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的问题组织评审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8.1黄埔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

长:黄埔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分管领导或总畜牧兽医师

副组长:黄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黄埔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兽医科科长

员:黄埔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和黄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3—5人组成

必要时,邀请广州市畜牧兽医局、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华南农业大学资深专家作现场指导。

8.2黄埔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目录

序号

物资

储备数量

备注

1

禽流感H5+H7疫苗

1万毫升

动态储备

2

口蹄疫O型浓缩苗

1万毫升

动态储备

3

口蹄疫O+I型双价苗

2000毫升

动态储备

4

禽流感+H5抗原

10

动态储备

5

禽流感H5阳性血清

5

动态储备

6

禽流感H5N1试剂盒

3

动态储备

7

消毒药品(氯、碘、溴等制剂)

1

动态储备

8

高压喷雾消毒机

2

9

轻便消毒器

5

10

烟雾机

2

11

防护服

200

12

一次性胶手套

200

13

棉纱手套

200

14

200

15

口罩

200

16

防水鞋

200

17

护目镜

200

18

重胶手套

100

19

一次性注射器

500

动态储备

20

40公斤包装袋

1000

21

手电筒

50

22

包装绳

20

23

对讲机

5

24

移动发电机及移动照明设备

1

8.3动物疫情和预警分级

根据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国家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相对应的动物疫情预警级别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预警。

8.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级)

8.3.1.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含本数,下同)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8.3.1.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和其他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8.3.1.3动物暴发(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下同)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8.3.1.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8.3.2重大动物疫情(级)

8.3.2.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8.3.2.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地级以上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8.3.2.3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8.3.2.4在我国已消灭(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8.3.2.5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型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8.3.2.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8.3.3较大动物疫情(级)

8.3.3.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8.3.3.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8.3.3.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8.3.3.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8.3.3.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8.3.3.6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8.3.4一般动物疫情(级)

8.3.4.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8.3.4.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8.3.4.3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由***(III级)、省政府(III级)和市政府(IV级)制定与调整。

本区增加白色预警级别,表示本地区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但出现人感染重大动物疫病(包括首次感染),或相邻地区出现重大动物疫情,或国内外周边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形势严峻,对本地区构成较大疫情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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