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确保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规范执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本局科(股)室、受委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2、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4、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情况的查处; 5、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和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2、专项和全面检查相结合,针对某项具体执法活动实行事先、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检查; 3、调查研究和听取汇报相结合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行为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2、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3、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态度恶劣的;将行政执法证件丢失不申明作废或借于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4、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单位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