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环保局关于做好进京车辆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环保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要求,从2009年5月1日起所有外地进京车辆必须持有所在地环保部门发放的“环保合格标志”和“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否则北京交警将予以劝返。为做好我市进京车辆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所有进京车辆的“机动车排放合格证” 和“环保合格标志”,由盐城市环保局按照环保部的统一要求印制和发放。
二、申领“机动车排放合格证”的进京车辆,必须是经江苏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下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名单见***)检测合格的车辆。车主在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排气检测合格表。因我市目前尚无省环保厅委托检测机构,目前暂可自愿选择省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进京车辆检测。
三、盐城市环保局根据车主的申请和有效排气检测合格表,核发“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并对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给“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发给“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办证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联系人:潘琦,裔兆军;联系电话:88384209。
盐城市环保局
二OO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