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12年度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发布2012年度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类企业: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央“十二五”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居民收入倍增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居民收入七年倍增中缩小不同群体收入差距工作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2]27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现就2012年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2012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13%。
二、指导意见和实施要求
1、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同时要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2、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应按照我市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3、各类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行政和工会或职工方均应主动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推动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工资专项协议,依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确认的工资总额,按照市政府盐政发[2005]147号文件精神,按实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增长工资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未建工会的中小企业,应在区域性或行业性协会指导下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工资指导线,落实职工工资增长。
4、因生产经营状况执行工资增长有困难的企业,不能按照下达的工资指导线为职工增加工资的,应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说明理由,听取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企业主管部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三、各县(市、区)、市直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当年经济效益预期和人员变动等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完善工资分配办法、合理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切实将工资指导线落实到实处。
四、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时,要结合审查《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等材料,依法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工资总额使用、年度工资增长等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工资指导线增长工资的企业,及时发出行政函告,监督其严格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对职工提出工资增长协商要约,企业不予理睬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