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溧水区建立生态红线管理机制实施方案溧水区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和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溧水区建立生态红线管理机制实施方案》、《溧水区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和考核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1月13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对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溧水区建立生态红线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2014-2015年)重点任务的意见》(溧委发〔2014〕2号)和溧水区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区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严守生态红线,加强生态红线区域管控
严守生态红线,对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公益林、生态绿地实行严格的生态管控。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域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行为。
1.严格森林公园生态管控。严格遵守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森林保护等相关林业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无想寺国家级森林公园生态管控。一是加强森林公园规划设计,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明确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不断提升公园档次和森林公园质量等级。二是加强森林抚育,提升森林生态功能,建设提升森林防火通道、消防池等设施,新建改建一批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的护林点;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建设生物多样性研究观测点位,提升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三是划定森林公园生态红线区域范围,进一步明确森林公园的实地空间边界。四是加强森林公园日常管理。建设一批公共厕所和环卫保洁设施,配备分类收集垃圾箱(筒),提升森林公园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城建集团、环保局及相关镇等)
2.严格风景名胜区生态管控。加强天生桥风景名胜区、东庐山风景名胜区、石臼湖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管控。依照《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与管理。一是开展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加强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二是编制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三是调查风景名胜区内的工业项目(包括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限期整改。四是在风景名胜区内珍贵景物周围,建设相关保护设施。五是加强风景区内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编制《石臼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项目,确保石臼湖水质达南京市备用水源地要求。(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旅游局、农业局、水务局、环保局、规划分局、城管局及相关镇等)
3.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管控。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管控。一是编制水源地保护规划,划定保护区范围。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全区饮用水源地名录。二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并制定水源地污染整治意见。三是依据水源地保护规划,继续开展水源地达标建设。进一步巩固中山水库、方便水库水源地达标建设成果,消除安全隐患。老鸦坝水库、赭山头水库、姚家水库在实施区域供水一体化后,仍按照饮用水水源地要求保护。四是做好防洪除险及灌区防旱工作,整治、新建雨量观测点、灌溉泵房、灌溉渠道等。五是加强水源涵养,规划建设水源地环湖防护林或隔离带道路。(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水务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农业局及相关镇等)
4.严格水源涵养区生态管控。加强对姚家水库水源涵养区、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赭山头水库水源涵养区的管控,其中东庐山风景名胜区同时兼具中山水库——方便水库水源涵养区功能,进行双重管理。管控区内禁止新建有损涵养水源功能和污染水体的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露天采矿、采石、挖砂等活动;加强水源涵养区范围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一批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牵头单位:水务局,责任单位:环保局、城管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农业局及相关镇等)
5.严格生态公益林生态管控。加强全区省级、市级和区级公益林生态管控。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做好全区林地保护与利用。生态公益林内禁止采脂和狩猎,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野外用火,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和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为。加强林木抚育,建设提升森林防火通道、消防池等设施,新建改建一批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的护林点。(牵头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环保局、民宗局及相关镇等)
6.严格生态绿地生态管控。加强天生桥生态绿地的生态管控,禁止建设不符合《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项目。(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农业局、规划分局、环保局、城管局及相关镇等)
二、严格管控措施,探索建立生态红线政策体系
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体系。
1.制定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根据省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上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相关规定,制定《溧水区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和考核暂行规定》。一是划定溧水区生态红线区域国土空间范围,制定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要求。二是明确生态红线区域监管职责分工。对相关部门和各镇(开发区)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分工,落实责任。三是制定考核流程。各镇(开发区)、相关生态红线区域直接管理机构每年对辖区内的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规划与政策落实、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生态建设与恢复、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金使用、社会公众评价等方面进行自查自评,区环保局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形成考核意见,经区政府审核后上报省市相关考核部门。(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法制办、规划分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局、国土分局及各镇区等)
2.探索完善生态红线区域政策体系。坚持保护优先兼顾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管控结合分级保护的原则,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红线区域政策和制度。一是将生态红线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二是建立生态红线差异化分类管控制度。三是建立生态红线环境监测与监察制度。四是建立生态红线越线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生态红线生态补偿制度。六是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综合考评制度。(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环保局及各镇区等)
三、梯次划定,建立生态红线关联区域保护机制
1.梯次划定生态涵养区,严把项目审批建设关。生态涵养保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与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新型城镇化的推进程度密切相关。一是科学划分生态涵养发展区和生态保护发展区,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保护生态的关系,定期合理调整生态红线区域面积。二是严把项目审批建设关。结合生态红线区域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相关要求,严格项目审批和建设。三是结合城镇化建设,有计划地转移人口、减载涵养生态功能压力。(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规划分局、发改局、农业局、住建局、国土分局及各镇区等)
2.建立生态红线关联区域保护机制。在省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全区生态红线关联区域的保护。积极开展调查评估,结合全区生态网架,合理划定生态红线关联区域类型、面积和生态功能。对划定的生态红线关联区域参照生态红线二级管控措施要求进行管理。在调整生态红线区域时,逐年适当提升全区生态红线区域面积比例和管控等级,牢牢守住并扩大生态红线,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规划分局、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国土分局及各镇区等)
***:溧水区建立生态红线管理机制任务分解表
附:
溧水区建立生态红线管理机制任务分解表
具体事项 | 工作内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
一、严守生态红线,加强生态红线区域管控 | 1、严格森林公园生态管控 | (1)加强森林公园规划设计,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明确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不断提升公园档次和森林公园质量等级。 | 农业局 | 城建集团 环保局 相关镇 | 长期 |
(2)加强森林抚育,提升森林生态功能,建设提升森林防火通道、消防池等设施,新建改建一批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的护林点;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建设生物多样性研究观测点位,提升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 | |||||
(3)划定森林公园生态红线区域范围,进一步明确森林公园的实地空间边界。 | |||||
(4)加强森林公园日常管理。严格遵守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森林保护等相关林业法律法规要求,建设一批公共厕所和环卫保洁设施,配备分类收集垃圾箱(筒),提升森林公园管理水平。 | |||||
2、严格风景名胜区生态管控 | (1)开展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加强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维护生态平衡。 | 住建局 | 旅游局 农业局 水务局 环保局 规划分局 城管局 相关镇 | 长期 | |
(2)编制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 |||||
(3)调查风景名胜区内的工业项目(包括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限期整改。 | |||||
(4)在风景名胜区内珍贵景物周围,建设相关保护设施。 | |||||
(5)加强风景区内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编制《石臼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项目,确保石臼湖水质达南京市备用水源地要求。 | |||||
3、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管控 | (1)编制水源地保护规划,划定保护区范围。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全区饮用水源地名录 | 环保局 | 水务局 规划分局 国土分局 农业局 相关镇 | 长期 | |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并制定水源地污染整治意见。 | |||||
(3)依据水源地保护规划,继续开展水源地达标建设。进一步巩固中山水库、方便水库水源地达标建设成果,消除安全隐患。 | |||||
(4)做好防洪除险及灌区防旱工作,整治、新建雨量观测点、灌溉泵房、灌溉渠道等设施。 | |||||
(5)加强水源涵养,规划建设水源地环湖防护林或隔离带道路。 | |||||
4、严格水源涵养区生态管控 | 管控区内禁止新建有损涵养水源功能和污染水体的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露天采矿、采石、挖砂等活动。加强水源涵养区范围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一批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 水务局 | 环保局 城管局 规划分局 国土分局 农业局 相关镇 | 长期 | |
5、严格生态公益林生态管控 |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做好全区林地保护与利用。生态公益林内禁止采脂和狩猎,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野外用火,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和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为。加强林木抚育,建设提升森林防火通道、消防池等设施,新建改建一批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的护林点。 | 农业局 | 环保局 民宗局 相关镇 | 长期 | |
6、严格生态绿地生态管控 | 禁止建设不符合《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项目。 | 住建局 | 农业局 规划分局 环保局 城管局 相关镇 | 长期 | |
二、严格管控措施,探索建立生态红线政策体系 | 1、制定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和考核暂行规定 | (1)划定溧水区生态红线区域国土空间范围,制定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要求。 | 环保局 | 法制办 规划分局 水务局 住建局 农业局 国土分局 各镇区 | 2015年3月 |
(2)明确生态红线区域监管职责分工。 | |||||
(3)制定考核流程。 | |||||
2、探索完善生态红线区域政策体系 | (1)将生态红线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 | 发改局 | 监察局 组织部 环保局 各镇区 | 长期 | |
(2)建立生态红线差异化分类管控制度。 | |||||
(3)建立生态红线监测与监察制度。 | |||||
(4)建立生态红线越线责任追究制度。 | |||||
(5)建立生态红线生态补偿制度。 | |||||
(6)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综合考评制度。 | |||||
三、梯次划定,建立生态红线关联区域保护机制 | 1、梯次划定生态涵养区,严把项目审批建设关 | (1)科学划分生态涵养发展区和生态保护发展区,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保护生态的关系,定期合理调整生态红线区域面积,确保生态红线区域面积逐年扩大。 | 环保局 | 规划分局 发改局 农业局 住建局 国土分局 各镇区 | 长期 |
(2)严把项目审批建设关。 | |||||
(3)结合城镇化建设,有计划地转移人口、减载涵养生态功能。 | |||||
2、建立生态红线关联区域保护机制 | 在省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全区生态红线关联区域的保护。积极开展调查评估,合理划定调整生态红线关联区域类型、面积和生态功能。逐年适当提升全区生态红线区域面积比例和管控等级。 | 环保局 | 规划分局 发改局 住建局 水务局 农业局 国土分局 各镇区 | 长期 |
溧水区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和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根据省市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省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溧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红线区域,是指依据《溧水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溧政发〔2014〕88号)划定的南京无想寺省级森林公园、石臼湖风景名胜区、东庐山风景名胜区、天生桥风景名胜区、老鸦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赭山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姚家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山水库—方便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姚家水库水源涵养区、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赭山头水库水源涵养区、生态公益林、天生桥生态绿地等6种类型、20块区域。
第三条 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与监督管理,坚持属地保护与分级管理、统一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区农业局(区林场、石臼湖管委会)等相关生态红线区域具体管理机构是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任何组织机构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红线区域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和管控级别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监督管理考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三)《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四)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五)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评估考核细则(暂行)》;
(六)《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七)《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规定》;
(八)《南京市溧水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九) 区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政策、管理办法、年度保护计划或方案等相关文件。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一级管控区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除供水、灌溉、防洪、气象、防火、林木抚育等公共基础设施外,严禁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内依法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区规划、国土、发改、工信、住建、环保、农业、水务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不符合生态红线区域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相关审查部门不得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保护责任主体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对生态红线区域内已建违法违规项目或设施,充分落实综合整治工作,开展限期治理或进行关闭、搬迁,并制定生态整治、恢复计划,稳步推进实施;鼓励各保护责任主体为扩大生态效益和社会影响,积极开展和实施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优秀示范工程、重点样板工程。
第八条 区环保局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牵头组织编制、细化或调整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二)拟定和完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和考核规定;
(三)落实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会议,交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
(四)受区政府委托,统一组织对各生态红线区域开展保护实效评估,并反馈评估结果;
(五)组织区相关部门、各镇(开发区)统一接受国家、省、市有关考核。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督,细化各相关类型生态红线区域的监督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具体分工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政策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红线是区域生态安全底线、人居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态保障线、重要物种资源及生态资源生存与发展的最小面积”的生态文明理念。
区发改局:负责制定优化产业布局的中长期战略,确保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在项目立项审批中,充分考虑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严格办理生态红线区域内的施工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调整及变更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违反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及监督管理要求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区规划分局:负责会同环保局修订、调整生态红线区域范围;负责实现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详细控制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无缝对接,实现多规融合;出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意见时,将生态红线作为重要约束条件之一。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开展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对全区生态红线区域科学研究项目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区财政局:负责严格落实江苏省及南京市制定的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相关政策,配套区级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安排好全区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区国土分局:负责生态红线区域内山体保护与修复;负责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的无缝对接;出具建设项目土地许可意见时,将生态红线作为重要约束条件之一。
区环保局: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环境监察与监测,定期评估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区农业局: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生物多样性的调查评估及保护工作;生态红线区域内禁批畜禽养殖等农业项目,指导督查各镇(区)对已有的养殖等项目逐年开展清理整顿。
区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源地水量调配;负责对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严格管理。
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符合生态红线区域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区城管局:负责生态红线区域范围内的拆违控违工作;参与生态红线区域环境问题整治等相关工作。
各镇(开发区)及相关生态红线区域具体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范围内生态红线区域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应加强生态红线区域内项目、设施的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应建立生态红线区域应急管理机制,定期组织演练;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本区域内各类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和监管能力建设;要进行有利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政策制度创新,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开展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优化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措施;应设置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标志牌和边界标志;应组织开展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第三章 评估考核
第九条 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评估考核,坚持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总结自评和上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委托区环保局统一组织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溧水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年度生态红线区域管控实施方案开展落实情况、主要做法与成效;
(二)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三)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标示牌和边界标志设置情况;
(四)生态红线区域内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五)受保护区域自然恢复以及生态修复工作落实情况;
(六)开展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等工作情况;
(七)下一年度的保护计划等。
第十一条 区政府定期召开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联席会议,听取各镇(开发区)及相关生态红线区域具体管理机构工作汇报,部署工作任务。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规划分局及各生态红线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开发区)年度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将评估考核结果上报省市环保部门。
第十二条 溧水区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包括省市两级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区财政配套的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执行补偿总数与保护面积、保护成效“双挂钩”的补偿政策,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对年度生态红线区域环境问题整治工作不力、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范围、违法进行资源开发、未批先行开发建设活动、非法排放污染物、滥垦滥挖、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镇(开发区)、红线区域具体管理机构,扣减生态补偿资金,依法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区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及区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向各保护责任主体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关于对溧水区建立生态红线管理机制实施方案溧水区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和考核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