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号关于转发国土分局浦口区设施农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区国土分局拟定的《浦口区设施农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0日
浦口区设施农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一、目标定位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保障设施农业用地,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总体思路
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和附属设施控制规模,坚持农地农用。改革现有设施农用地办理程序,尤其是附属设施耕地占补方式,保障设施农业项目用地。
三、具体措施
(一)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全区范围内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农机库房等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普通塑料大棚、地膜覆盖等生产设施用地未固化耕作层的,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责任单位:区农业局负责,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二)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
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垦,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并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
(三)合理控制附属设施用地的规模
根据设施农用地的不同类型,按照以下标准核定附属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
1、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3、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猪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4、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5、综合性设施农业项目(包含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灌溉泵房等)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一定比例以内,具体比例原则上按所含单项设施农业项目最大比例确定,但最多不超过所含单项设施农业项目最大面积之和的80%;
6、农机专业服务合作社所需机库、配件库、油库、粮库等用地规模原则上按年服务面积1000亩申请用地1亩的标准核定,最多不超过15亩。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国土分局负责,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四)设施农用地合理选址
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遵循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及无土栽培项目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农业局、区国土分局、区水利局配合)
(五)落实设施农用地占补平衡
区政府建立设施农用地占补平衡项目库,设施农用地占补平衡项目由街道报经区政府批准立项,由设施农业经营者自行组织实施,或报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设施农用地申请占补平衡立项的,经营者须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在经营者完成占补平衡任务后予以全额退还。经营者逾期未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占补平衡,费用从经营者缴纳的耕地开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经营者补齐。设施农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原则上在项目区内完成,项目区内不具备占补平衡条件的,最大可放宽至本街道范围,但不得跨街道实施。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不定期进行抽查。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建立专门台账管理,但不作为变更调查成果上报。设施农用地占补平衡不得套用建设用地占补平衡项目库,不得占用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指标。(责任单位:所涉街道办事处)
(六)设施农用地办理程序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具体办理程序为:
1、经营者提出用地申请。经营者持农业项目初步选址
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拟流转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设施建设平面布置图等材料(以专业单位测绘的地形图为底图,反映项目区边界四至、规划布置项目区内各类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的界址位置、面积大小、功能用途)向所在街道提出用地申请。
2、街道组织申报。街道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农业设施初步选址方案、平面布置图,以及是否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由街道组织有关材料申报;对不符合要求的,街道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3、区农业部门初审。区农业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农业“1115”工程规划,是否属于农业项目性质(包括经营方式、生产内容、生产技术、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建设的必要性等进行审查。审查后,开具设施农用地办理工作联系单,征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还需征求区环保部门意见。
4、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街道持区农业部门开具的设施农用地办理工作联系单、初步选址方案、设施建设平面布置图等材料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审查。经审查,对确认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的建构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未超出设施用地规模,且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的,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向街道出具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前期工作的通知,街道及时将该通知告知经营者。对审查确认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的建构筑物,经营者应按规定修改设施建设平面布置图,或依法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手续。
5、经营者落实复垦责任。经营者收到通知后,应按照核定的用地范围,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签订设施农业用地租赁协议。经营者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区级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6、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营者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后,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审核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附用地勘测定界图或基于GPS航迹图的定界图和核定的设施建设平面布置图。
7、区住建部门审核。区住建部门依据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对附属设施建设的建筑形式、建筑结构(建筑结构以单砖木为主,高度不得超过10米)进行审核并在申报审核表上出具审核意见。
8、区农业部门审核。街道持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区建设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区农业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区农业部门审核并在申报审核表上出具审核意见。
9、区政府批准用地。街道持经营者设施建设方案、项目规划设计平面布置图、设施农业用地租赁协议、耕地补充资料,以及申报审核表等相关材料上报区政府审批,由区政府批准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住建局配合)
(七)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设施农用地批后监管
设施农用地审批同意后,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它经营。
各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建立设施农用地批后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街道要把设施农用地管理纳入日常工作,严格监督设施农业项目的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履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并协同建设部门对项目全程监管,负责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规模或擅自改变用途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查处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街道将停止本年度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待整改后再恢复审批;区农业部门要严格监督土地流转协议的履行落实,对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设施建设占地规模的监管,将设施农用地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区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设施建筑形式、建筑结构的监管。(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住建局负责,区城市管理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