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南京市2017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1批次实施方案的函》(苏自然资函[2019]769号),及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转文件(宁规划资源函〔2019〕917号),同意征收浦口区江浦街道集体土地2.256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江浦街道和谐社区服务中心
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村组名称 |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2.2566 | 2.2566 | 0 | 0 | |
合 计 | 2.2566 | 2.2566 | 0 | 0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执行《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浦政发[2011]152号);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浦政发[2016]74号文件执行,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1]153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254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由街道、村委会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所负责复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浦口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浦街道同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街道以及村(社区)委会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