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
南京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8〕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紧扣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任务,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按照结果导向、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要求,将公务员的个人考核和部门绩效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系统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任务与战略发展规划,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设置绩效管理目标和指标体系;遵循行政管理基本规律,充分运用系统管理方法,力求各类指标相互关联、有机统一。
(二)坚持结果导向的原则。建立目标倒逼机制,严格执行部门绩效和公务员个人考核,通过实施目标管理,强化管理过程的指向性,激发创造力,提升执行力,实现目的和手段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突出政府绩效管理的社会导向,重视政府对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的回应,引导群众有序参与绩效评价,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
(四)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把绩效管理纳入政府工作总体部署,梳理整合各部门考核资源,逐步建立统一的绩效考核体系。将公务员考核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把绩效管理融入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强化统筹协调,形成部门内部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成立南京市政府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督察办、市政务服务办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市各部门应建立绩效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包括公务员个人绩效考核的监督与管理,向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绩效管理对象)。
第二章 绩效指标体系
第六条按照“基本固定、逐步优化”的原则,确立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由职能工作指标、管理工作指标、创新创优指标和工作满意度指标等4个一级指标构成,下设12个二级指标和若干三级指标(详见***1)。
各部门根据内部分工和岗位职责,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个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年度公务员考核的量化指标。
第七条职能工作指标。由重点工作指标、常规工作指标和其他工作指标等3个二级指标构成。
(一)重点工作指标。主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重要活动等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二)常规工作指标。主要根据部门“三定”职能和上级部门年度工作要求确定。
(三)其他工作指标。主要根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确定。
第八条管理工作指标。包括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3个二级指标。
(一)依法行政。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监督、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等。
(二)高效行政。包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落实服务承诺等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开展部门绩效管理,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降低行政成本等。
(三)廉洁行政。包括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九条创新创优指标。包括创新创优成果体现,国家和省市表彰奖励情况;年度工作改进情况;加强学习、培训和实践,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等3个二级指标。
第十条工作满意度系数。系数加权值为1.0,由领导满意度、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公众满意度等3个二级指标共同构成,分别占比0.4、0.4、0.2。公务员个人绩效按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分类测评满意度指标。
第十一条指标体系保持相对固定,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调整,各项指标要依据考核的实际适时修订,各类指标的权重应根据工作重点合理设置,充分体现指标设置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测量性。
对公务员个人绩效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各方面工作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章绩效目标的设立
第十二条市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绩效管理对象应根据指标体系和绩效目标设立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和监测考核办法的意见》,结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分解,提出具体的绩效管理指标,经市政府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形成年度政府部门绩效考评目标。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的设立,必须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客观可行,对可量化的目标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则采取定性目标。
第十四条各部门绩效目标的设立,应建立畅通的公开沟通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凡是涉及公共服务、民生民需的部分,应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公众公示,征求意见建议;目标确定后,应以《公共服务白皮书》的形式向社会公示。个人绩效目标的设立,应征求个人意见,由各部门绩效工作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在本部门公布。
第十五条在实施绩效管理过程中,因管理环境和外部条件发生变化,需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应报经市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批准。调整后的绩效管理目标,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绩效过程控制
第十六条市绩效管理对象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逐项进行分解细化,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序时进度、工作质量、预期效果和成本控制等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和完善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保证绩效目标的顺利完成。
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组织绩效的管理过程负责,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绩效管理工作。
公务人员的个人绩效管理,分级实施,非领导职务公务人员进行自我绩效管理,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同时对下属的个人绩效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绩效目标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实现绩效管理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建立绩效管理督查推进机制。各绩效管理对象要根据本单位的绩效目标,强化节点管控,定期检查诊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实施滚动计划,确保绩效目标实现。监察、审计、督察等部门要强化职能监督,建立绩效运行保障机制。市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督查,将过程监督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各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本部门个人绩效的督查推进工作,将公务员考核与个人绩效管理相结合,根据管理关系分级负责,以部门中层为管理节点。同时,根据业务流程各处室之间进行平行监督,人事、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实行绩效管理例会制度。市政府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绩效管理工作例会,市政府办公厅、市督察办、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人社局、统计局、法制办、政务服务办等单位参加,研究绩效管理体系运行、指标优化、目标调整、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事宜,推动绩效管理平稳、持续、有序运行。
第五章 绩效考评及成果运用
第二十条 部门绩效考评采取绩效自评、察访核验、公众评议、年终考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
(一)绩效自评。由绩效管理对象对本单位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自我测评。测评结果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察访核验。由市政府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采取明察暗访方式,分类别、分时段对绩效管理对象的绩效自评数据进行察访核验,重点检查绩效自评质量,增强自评的诊断功能,防止因信息失真而造成绩效管理失灵。在察访核验过程中,发现数据失真的,扣减相应分值;查实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当年度绩效考核评定等级确定为诫勉:
1、年度绩效重要指标、重点任务非因不可预测原因未完成的;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工作差错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作风问题改进不力或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4、因工作低效、执行不力影响重大项目或重点工作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满意度评价。由市统计局牵头,对绩效管理对象的工作满意度指标进行考核,主要采用领导评价、工作反馈和民意调查的方式进行。充分利用现有的公众评价渠道,将12345政府服务呼叫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机关作风建设、依法行政考核等公共评价成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四)年终考评。从每年12月下旬开始,由市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专门人员,对各绩效管理对象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评估,于翌年1月底前完成的集中考评工作。
(五)第三方评估。根据上年度绩效考评情况,选取部分绩效管理对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绩效管理运行情况评估,研究和诊断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三方评估结果不纳入绩效考评分值。
公务员个人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公务员年度考核在当年底进行,翌年3月底前结束。
第二十一条考评总分计算。
年终考评得分=(职能工作得分+管理工作得分+创新创优得分—察访核验扣分)×工作满意度系数
第二十二条考评等次确定。
依据考评总分确定考评等次。政府部门按照社会管理和执法监督、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综合三大类,分组进行排名。
绩效考评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诫勉4个等次,分别占各组比重约为20%、40%、35%和5%。
对单项指标成绩突出的部门、得分排序进步较大的部门,设立若干单项奖。
部门绩效考核的成绩视为领导班子的考核成绩。班子成员的个人绩效考核等次不得高于部门绩效考核的等次。
第二十三条考评结果运用。
(一)对绩效考评确定为“优秀”、“良好”、“达标”和“诫勉”的部门,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分别为20%、18%、15%和10%。(本年度机关作风建设评比落后、工作有重大失误或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单位,或存在因公务员严重违法、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被立案查处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0%。)
(二)对绩效考核确定为“优秀”的部门,市政府予以表彰,结果作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年度考核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本考核年度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依据。
(三)对绩效考评确定为“优秀”和“良好”的部门,市政府根据考评等次和不同职务级别对领导班子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性年度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四)对绩效考评确定为“诫勉”的部门,其主要领导向市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连续两年被确定为“诫勉”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存在违规决策、执行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以及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六章 绩效改进
第二十四条分析和反馈考评结果。建立绩效考评结果综合分析机制,市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对考评结果要认真分析研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薄弱环节和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建立情况反馈制度,绩效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后,由市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如实反馈给绩效管理对象,督促提出改进措施。
公务员年度考核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后确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
第二十五条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绩效管理对象要对市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反馈的绩效目标考核情况、公众评议结果、察访核验及第三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持续改进工作的良性机制。绩效管理对象的整改措施要书面上报市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下年度绩效改进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改进和提升绩效管理。市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和各绩效管理对象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绩效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绩效管理工作。完善绩效指标体系,充分体现科学发展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创新过程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提升管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改进绩效考评工作,提高考评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区县政府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