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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6日发表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沈大市监新行处字2019〕23 

当事人: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8月2日;住所: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P51CH5M;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芦魏;所属行业:建材批发;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铁粉、石材、电力设备零售。投资者:芦魏,认缴出资额100万人民币,出资额比例100%。登记机关: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5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向我局告知一自然人巍因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在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设立了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希望我局进行调查后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经核查,2019年3月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3月7日,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了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登记档案载明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芦巍,是该公司芦巍唯一股东,出资100万人民币,占股份100%。该公司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于2016年8月2日申请设立登记。

2019年4月5日上午10点30分至11点00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法定代表人芦巍、委托人王艳楠、财务负责人朱志瑛所留电话。法定代表人芦巍电话158****4119提示空号,其委托代理人王艳楠所留电话150****5315拨打后提示空号,拨打财务负责人朱志瑛所留电话158****2447提示空号。

20194月19日,执法人员对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的房主姓名与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不符。

2019年5月9日,执法人员到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该户的真实情况,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的房屋基本信息进行对比,发现有三处不一致:一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所有权人是于永祥”,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显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房屋所有权人是“刘小超”;二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登记日期是“2009-04-13”,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显示登记日期是“2014-09-05”;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证号是“N030002216”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显示房证号是“N020073596”。

2019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芦巍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说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举报人芦巍表示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芦巍的签名均非他本人签署其即未出资,对公司设立情况完全不知情,也不认识财务负责人朱志瑛监事王卫龙和委托代理人王艳楠,从未委托授权王艳楠或他人代理设立登记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如下:

证据一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31。证明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地址是住宅并没有公司设立的事实。

证据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电子登记查询证明》1份,查询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该户的真实情况。证明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电子登记查询证明》调取的信息共有三处不一致的事实。

证据201957日举报人芦魏本人提供的申请书1份,说明其因身份证丢失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设立登记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而向我局举报要求查处的情况;

证据举报人芦魏本人提供证明信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证曾丢失并2018年9月8日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证据举报人芦魏提供的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证丢失被注册公司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证据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芦魏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1份和本人的情况说明书1份。说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设立登记了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情况。并确认了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芦魏的签字均非其本人签署,其未出资,也从未委托过任何人办理过任何公司也不认识委托代理人王艳楠监事王卫龙和财物负责人朱志瑛的事实。

证据执法人员通过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的3名相关人员芦魏、王艳楠、朱志瑛的联系电话制作了《电话记录》各1份。证明与该公司所有相关人员不能取得联系的事实。

2019年7月12日本局通过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sydd.gov.cn/Front/showinfo.aspx?InfoId=c039f143-d06a-4513-9bfb-7d077e2f9***5)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新告字〔2019〕5号《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自公布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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