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皇姑区政法委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沈阳市皇姑政法委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沈阳市皇姑政法委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 收支总表
二、 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三、 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四、 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表
七、 政府性基金表
八、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皇姑政法委2017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 沈阳市皇姑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央、省、市、区委及区政府总体要求,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二)掌握全区社会稳定方面的动态,分析社会稳定形势,提出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和对策。
(三)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区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四)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党委及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
(五)指导和组织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六)组织、协调、指导防范和处理“***”及其他邪教和对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问题的工作。
(七)针对新时期政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八)承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组织开展法学会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沈阳市皇姑区委政法委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沈阳市皇姑区委政法委本级
第二部分 预算公开表
(详见***1)
第二部 沈阳市皇姑政法委2017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关于沈阳市皇姑政法委本级2017年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沈阳市皇姑政法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2017年收支总预算233万元。
二、关于沈阳市皇姑区政法委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万元。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少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6年减少1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审核人:孟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