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
皇姑区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区行政执法机关罚款收缴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罚款(包括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罚缴分离
(一)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执法审批程序,实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离,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核查)批准以及监管工作分离。
(二)行政执法机关要指定罚款票据管理人员,负责罚款票据的领发和保管,并应建立罚款票据的管理帐本。
(三)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罚缴分离台帐。罚缴分离台帐应包括年、月、日、顺序、编号、案由、处罚决定书编号、罚款执行数额、处罚时间、备注等项目。
(四)行政执法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缴纳罚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中的处罚项目编码和处罚单位编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确定的编码。
(五)执法人员当场依据法定权限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缴纳罚款通知书存根联,应在当日交单位的罚款票据管理员登录台帐。
(六)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七)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罚款决定,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都应当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凡证据不足或存有疑问的案件,一律不得处罚。
第五条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商业银行)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我区代收机构为盛京银行亚明支行。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商业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还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副本送交代收机构,处罚决定书要写明当事人应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以及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条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十一条 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视其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